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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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作者张红圈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之时,把抽象行政行为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随着我国经济、政治领域改革的深刻变化,我国法制建设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同时,公民法律意识日渐增强,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提高,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得到强化的背景下,对政府的立法、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更要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docx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通过对文本解释的几种的经验的和的,本文指出:尽管实践中的具体的法律解释总是存在、有用并有时获得成功(接受),但是法律解释无法构成一种抽象化的获得确定的法律结论进而保证法律适用的方法。除了其他原因外,法律解释的这一困难从根本上是由于,1、司法活动是一种决定他人命运的实践,涉及到综合性的判定,而不是一种个人化的智识性的理解,法律解释在司法的作用是提供决策的一些而不是全部正当理由;2、法律解释要求语言文字的表述,而语言文字并不总是能充分表现具体解释的思考、决断过程,后者涉及大量的无法交流或交
浅述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doc
浅述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第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因此,行为对象不特定性,是抽象行政行为一个主要特征。特定性与不特定性是一双具有相对意义的概念,称某一对象是特定对象必须限定在某一范围内。例如,某市规划局要求某小区居民一律拆除违章建筑的通告,对小区居民而言是不特定的,非特指的行为;但对于全市而言,又是特定的效力仅限于该小区居民的行
浅述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docx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浅述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第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因此行为对象不特定性是抽象行政行为一个主要特征。特定性与不特定性是一双具有相对意义的概念称某一对象是特定对象必须限定在某一范围内。例如某市规划局要求某小区居民一律拆除违章
浅述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doc
浅述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第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因此行为对象不特定性是抽象行政行为一个主要特征。特定性与不特定性是一双具有相对意义的概念称某一对象是特定对象必须限定在某一范围内。例如某市规划局要求某小区居民一律拆除违章建筑的通告对小区居民而言是不特定的非特指的行为;但对于全市而言又是特定的效力仅限于该小区居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