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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最新」2016专家解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最新」2016年《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送审稿)》发布,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呢?快随中国人才网小编一起来了解最新消息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20日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进一步健全政府对被欠薪劳动者进行应急救助机制,增加了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规定。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秀玉当天称,近年来,广东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数量居高不下,其中2015年前9个月全省工资支付类举报投诉案1.33万宗,占全部举报投诉案近六成;全省因欠薪问题引发的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398宗,占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总数七成多,其中建设施工领域尤为突出。林秀玉表示,目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亟需完善有关制度,加强对欠薪行为特别是建设施工领域欠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记者看到,该草案在用人单位概念中增加了基金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增加了在建设领域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规定,避免因工程款纠纷引发欠薪。草案明确了未结清工程款的核实方式,避免因为工程款结算争议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工资垫付;增加了总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欠薪垫付责任的规定。草案加大了对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移送警方立案侦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可能逃匿、或故意销毁证据等情形,可以商请警方提前介入调查,必要时联合办案。工资支付与工程债务剥离根据草案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可以销户。未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支付保证金没有落实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表示,以上规定将工资发放从工程款债务中剥离出来,避免因拖欠工程款纠纷引发拖欠劳动者工资,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草案同时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另外,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缩短工资支付周期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约定的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三个工作日内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草案还规定,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停工停产工资也有保障草案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此外,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此外,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被欠薪劳动者实施应急救助。2015广东恶意欠薪入刑恶意欠薪的惩罚一览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明确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后果严重者最高可罚20万元。此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项账户,否则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领域劳动者实行实名制送审稿中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内支付;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为防止工程恶意欠薪事件的发生,送审稿中明确,建设领域的劳动者实行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