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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提要: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研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想解决法律的稳定性和个案公平等问题,想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设定一个合理的界限,避免其滥用。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因其涉及人们的人身生命权利,民主自由权利,对当事人的影响最大,更应得到有效关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判每起案件时不可能都找得到相对应的法条和明确的量刑,因此,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笼统性、弹性,甚至相对滞后,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因素;在变化多端、纷繁复杂的现实中,立法者永远都不可能将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事件都立著于法律,包罗万象,这也正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然因素。我国刑法分则中每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空间都比较大,给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依据,导致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相差较大的不同判决的情形比比皆是,这是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实体现.这里阐述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必要性,分析了影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制约因素,列举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行使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几点构想。刑事法官在刑事司法领域里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涉及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问题的研究,构建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建立法治社会,均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必要性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当前非常热门的话题。立法的抽象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法律本身的僵化性,立法的不周全性与现实生活的具体性、易变性决定着法官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法官不可能漫无边际地行使.这就形成一种矛盾。一方面要求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不行.没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象自动售货机,吃进去的是法条吐出来的是判决.简单地套用法条,那就表示失去了法官这个职业的内涵。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应当是在一定程序内运行的自由,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限制自由裁量,而是为了限制一切不负责任的自由裁量.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可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妥善解决纠纷,促进具体正义的实现,但是,一方面这种自由权过大,必然会为司法专横和司法不公提供温床,另一方面这种自由缺少限制,又必将导致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司法不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具体的案件,一审结果和二审截然不同;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又会得出不同结论。比如在2007年最热议的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山西青年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2007年11月20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上诉。2008年1月9日广东高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许霆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2008年2月22日广州中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许霆案.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在该案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因人而异是一个重要原因,而缺乏必要的规则引导是更主要的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需要自由,但同时这种自由又需要在一定规则内运行,这种两面性特点,决定应当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使这种自由受到必要的限制。"适度限制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已成为各国包括我国刑事立法的趋势及其刑事立法改革的重大目标之一”。任何权力得不到制约都会导致滥用,尤其是作为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其的制约更应该得到重视.二、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制约因素和存在问题如何解决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问题,首先遇到并且应当解决的是如何认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因素和存在问题。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应当排除影响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制约因素,避免不当行使。法官能否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制约因素是复杂的,也是多方面的,具体为以下几点:第一是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因素。我国的法官不同于英美法系的法官,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有先例的情况下要遵循先例,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可以创设法律,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制定法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范围内行使.在立法解释出来之前,法官可能各行一套,不同的法官作不同的处理.立法解释规定后,法官就必须依照它来执行,也不再允许你选择适用其他的罪名了。法律的疏密松紧直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另外,法律规范缺乏明确授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