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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19882)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关于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4行动计划》、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设区市建成区黄标车限行的通知》以及《山西省公安交警开展集中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限行对象“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不含国Ⅰ)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不含国Ⅲ)的柴油车(即国0汽油车和国0、Ⅰ、Ⅱ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通常指车辆检测时发放的环保标志是“黄色”的。二、限行区域三、限行时段自2014年11月10日起,全天24小时限行区域内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通行,且不允许办理通行证。2014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为限行劝导期。劝导期内,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由公安交警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驶离限行区域。自2014年11月21日起,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四、违法处罚凡违反本通告相关内容驶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之规定,对驾驶人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请广大车主务必随车放置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便于路面检查管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车辆检测时由环保部门核发,如遗失请到乡宁公安机动车检测站内的环保部门补领。外地车辆进入本县,按照本通告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