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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二审答辩状二审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要有扎实足够的证据做为协助,这样的答辩状才是有理有据的,才具有劝服力。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许多诉讼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解决,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打算好答辩状,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二审答辩状,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二审答辩状1答辩人:******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依法应享受亲属****工伤死亡之保险待遇。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判决;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判决;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判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均无规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间习俗作出判决。如今,针对本案来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答辩人之亲属****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遭受车祸不幸身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这已成为答辩人、上诉人之间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赔偿问题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又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肇事人****虽然已依法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中其次十一条:“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诉人*****公司应依法赐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主见的肇事人****已经赔偿了答辩人的相应损失,因此上诉人不应再担当****的工亡保险待遇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人主见在我国民事法律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赔偿的,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在**年**月**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前,类似案件的确是这样处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后,从全国法院的审判案例来看都是根据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后,仍旧判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假如受害人还投保了人身损害保险的,还能再取得人身损害保险赔偿款。上诉人一再强调原审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不知上诉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损害了工亡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如今却反咬一口,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真是无稽之谈。更有甚者,出言不逊,竟然说:****是须要其次次安葬,还是答辩人从****死亡中获利。令人难以接受,希望上诉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礼,不要恶语伤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情理上讲,赔偿多少也不为过。在诉讼中,讲求辩法析理,用自己渊博的法律学问、娴熟的辩论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响、教化、感染当事人,劝服法官,使自己的诉讼看法被人所接纳。官司不管输赢,都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争取做到让赢者赢的义正词严、让输者输的口服心服,绝不应当恶语伤人。依法提起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种理由、借口加以诋毁、中伤。二、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年**月**日,****之工亡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曾先后找到上诉人协商于松龄工亡保险待遇一事,上诉人答应等肇事人****赔偿相关损失后,再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之事。**年**月**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答辩方与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等人赔偿答辩方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答辩人与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答辩人****又再次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赐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又主见肇事方已经足额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考虑到***终归是在下班途中遭受车祸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给付一部分钱作为工伤补偿,详细数额再协商确定。于是,答辩人一面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同时于20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之死进行工伤确认。20xx年7月21日,答辩方收到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号工伤认定书后,又多次找上诉方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事宜。上诉方始终答应等单位领导抽时间商议一下确定给付赔偿数额。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辩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诉人单位法人代表****,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与上诉人所答复的赔偿数额产生分歧,协商无法再进行下去。于是,答辩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