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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从业二十年,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谢谢!小区业主公约【物业管理经验分享】拂林园小区业主公约(草案)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环境及秩序,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公约。本公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应通过必要方式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承诺遵守本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绿色家园拂林园小区座落位置: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路拂林园(四至范围:)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房地出(合)字(99)第092号。土地用途:高层住宅及配套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共有部分是指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大堂,公共门厅、卫生间、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第三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本物业区域内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其所占份额对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本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按照本公约约定维护本区域的共有部分,维护、修缮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本物业区域内业主依其所占份额分担。本公约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业主都有义务进行维护。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的权利如下:1.业主依法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业主依法享有按设置目的和相关规定使用物业区域共有部分的权利;3.业主享有召开业主大会的请求权、亲自或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参与权;并享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权;4.业主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业主对物业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6.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并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7.业主有权监督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开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的收支帐目;8.业主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9.业主有权根据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修缮并对修缮工作进行监督;10.业主有权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11.业主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12.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它权利。第六条业主的义务:1.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2.业主应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3.业主应接受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管理;4.业主应按规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5.业主在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遵守本公约的承诺书,6.业主应自觉保护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7.业主应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合理使用物业。对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的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决定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对共有部分所具有的的权利由业主大会行使及执行,业主大会可就业主共同权益和事务,代业主行事。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政府部门批准后成立。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