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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对收入确认中的问题探讨对收入确认中的有关问题一、收入的定义及确认条件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基本准则对收人会计要素的定义给予了重新解释,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定义强调了收入来源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把收入和利得相区分开来。《企业会计准则第l4号——收入》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准确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5项条件时才能确认为企业的收入。二、企业在收入确认中存在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以确认。可见,收入业务的会计处理是相当复杂的。企业为了达到“增收”或“逃税”等目的,常常会在收入账务处理上采用各种非法、非正规的手段来粉饰其经营业绩,从而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主要表现形式如下:1.随意调整人账时间,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按照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基本假设,任何公司或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要以会计分期假设为前提,合理确定各会计要素的归属期,这就涉及到企业收入如何按期予以确认的问题。在实际中,很多企业为了调节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不按照会计分期假设的规定合理确定收入的确认期间,提前或滞后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增收”或“逃税”的目的。2.人账金额不真实,虚列或少计收入。(1)虚列收入。①自条出库,作为销售入账。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为了虚增利润,依据白条出库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②虚构客户,进行虚假交易,虚增收入,虚增利润。许多企业为了虚增利润,对并不存在真实交易的销售业务虚构客户及交易,并按正常的销售程序进行运转。(2)隐匿收入。新会计准则第l4号具体准则规定: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企业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买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此时通常可以确认为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但某些企业通常在预收购货单位的货款并向购货单位发出商品时,为了调整利润,直接将其记入“发出商品”,结转发出商品的'成本,而不确认收入,以达到“逃税”的目的。3.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不当。销售退回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第14号具体准则规定于未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只将已发出的商品作人账处理;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商品发生退回时,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果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为了不影响收人、利润,对退回的商品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或者直接虚拟往来退货,不冲减商品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