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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进行风险揭示,应当遵循全面、准确、真实、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进行风险揭示的宗旨系为帮助投资者了解股权投资的风险特征,提醒投资者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基金项目。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并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判断投资者是否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第五条公司在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时,应当结合被投资项目的特点、综合公司资产管理经验,向合格投资者合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第六条公司在向合格投资者揭示风险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对于投资者的疑问,应当详细解释、说明。第七条公司向投资者提示的风险包括基金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即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第八条投资者应当在充分了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后在风险揭示书上亲笔签字以示确认,经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风险揭示书随同投资者其他材料由项目经理一并报经公司风险控制部门进行审核。第九条公司针对基金项目特点制定避免投资风险的系列措施,诚实、守信、谨慎、有效履行管理人义务,以维护投资人的最大利益。第十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业务办理、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执行董事负责解释、修改。第十二条本制度自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