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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通过核心业务系统及企业网银办理的代发工资业务,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代发工资、奖金、补贴、劳务费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行。第四条开办批量代发工资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方便管理,有助提升我行效益;二、符合我行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四、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与委托单位签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代发工资业务协议。第五条我行批量代发工资业务的服务对象为: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的委托单位或个人,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申请与我行合作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第六条我行代发工资业务分为总行统一营销、统一安排的业务和支行自行营销的业务两部分。总行统一营销的代发工资业务原则上由总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指定相关分支行具体办理(市财政统发工资需受理支行与其下属单位分别签署代发协议)。支行自行营销的代发工资业务,报分行审批通过后由支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第二章批量代发工资业务营销及审批流程第七条代发工资业务管理部门为总行银行卡部,审批部门为各分行零售部,经办支行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及工资发放工作。1、各分支行开办代发工资业务需报经分行(直属行)零售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办。2、营销、审批程序(1)支行按总行确定的准入标准营销代发工资业务,与委托单位达成代发工资业务意向后,填写《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申请表》(附件4),报分(直属)行零售部审批。书面申请须明确以下内容:①委托单位名称、性质、地址及联系电话。②代发工资总人数、月人均代发金额、月总代发额度、预计资金沉淀率。③代发手续费情况。④代发方式(柜台代发或网银代发)。⑤委托单位是否在支行开立账户及账户日常存款情况,代发工资客户在我行办理网银、手机银行等情况。(2)总行鼓励通过企业网银进行代发工资业务的办理;已经在我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单位,尽量引导客户由柜台代发转向企业网银代发。(3)分行(直属行)零售部审查分支行上报资料,所报材料要素的真实性由各分支行负责。(4)分行(直属行)零售部审批同意代发的,在《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审批不同意代发的,分行或直属行零售部下达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3、代发工资业务营销、审批标准:原则上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单位可考虑为其提供代发工资业务:(1)单位人均代发工资金额在1500元以上,代发工资总人数100人以上,或代发工资总人数不足100人,但人均代发工资金额在2500元以上的。通过企业网银代发的单位,可适当放宽标准。(2)预计代发工资资金年沉淀率达30%以上的。(3)通过代发工资业务能带动我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理财等业务的发展。注:委托单位拒绝签订协议不予代发(市、区二级财政集中代发工资除外)。在我行开设对公存款账户,日均存款余额达500万以上,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但支行需在《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申请表》中申请原因处详细注明。第八条通过柜面代发的各分支行要加强代发工资业务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网银代发的单位应遵循银行网上银行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妥善保管UK及密码。第九条支行开办代发工资业务应与委托单位明确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代发工资手续费收取的标准参照《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第三章代发工资协议签订与解除第十条批量代发工资业务开办前,经办支行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批量代收/代发工资协议(见附件1)。协议书必须由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理支行各执一份,一份上交所属分行零售部备案。协议有效期由双方共同约定,协议到期后必须重新签订协议或者续签协议方可继续进行代发业务。第十一条如果双方有未尽事宜,可签定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需经法律合规部审核。第十二条委托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批量代发工资业务。指定人员首次来我行办理业务时,必须要求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及加盖与协议书一致公章的“委托授权书”(附件5)一份。如委托单位更换指定人员,必须重新出具“委托授权书”进行备案。委托单位的指定人员每次至网点办理批量代发工资业务时,必须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网点应对其身份进行识别。第十三条为委托单位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如涉及到代扣、代缴等业务的,支行必须与委托单位另行签定代扣、代缴书面委托协议(附件2),协议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理支行各执一份,一份上交所属分行零售业务部备案。同时要求委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