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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四)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即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监控或影响关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五)其他关联关系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客户之间无实际股权监控关系,但依照有关监管规定需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类集团客户;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客户。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依照是否存在“监控”关系为核心标准,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我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关于经济活动中可能造成或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造成或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也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低风险业务(范围依照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形,致使我行未能及时收回由于授信造成或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我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第五条我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对识别为符合统一授信管理条件的集团客户,适用一致的授信政策,核定整体的授信额度,建立统一的额度台账,采取一致的授信行动。(二)适度授信。我行应依据有关集团客户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集团客户整体额度和差异化确定集团成员详细额度,防止发生集中风险和结构性风险。(三)分级管理。我行对集团客户实行总、分行两级管理制。总行负责总行经营机构直接营销推广的集团客户、在我行多家分行授信且系统风险较大的集团客户,总行公司银行部对总行负责经营的集团客户实施名单制管理;分行负责总行经营名单以外的集团客户。(四)监控预警。我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控和共享预警信息,及时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六条集团客户家谱的建立是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前提。在集团客户授信方案审批前,应履行集团客户家谱的建立工作,查明关联企业的组织结构及关联关系。集团客户家谱建立采用多头负责、随时认定的方法,由公司银行部统一负责进行认定和维护。集团客户发现与维护的发起主要由经办客户经理负责。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在审查审批时发现应纳入集团客户的,应通知经办单位发起建立与维护家谱。贷后管理人员在将来管理中均可通知经办单位发起建立与维护集团客户家谱。第七条我行对集团客户设立统一授信管理、统一监控管理两种授信管理模式。(一)统一授信管理模式指统一授信、分别使用。统一授信管理模式以集团客户为授信对象,以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为主要依据,核定集团总体授信额度,再分别确定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二)统一监控管理模式指分别授信、统一监控。统一监控模式分别核定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再汇总统计、通过集团家谱动态监控集团整体的风险限额。必要时,我行可依据有关风险监控需要及时将统一监控管理模式上调为统一授信管理模式。第八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采用主办行制,主办行负责集团客户牵头管理。涉及两家分行的集团客户家谱建立、维护及其他管理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一级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家谱建立、维护及其他管理由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第九条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工作由主办行、经办行、集团客户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助配合、共同履行。(一)总行发布的名单内集团客户由总行公司银行部确定主办行;总行集团客户名单外的集团客户以其母公司、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分行为主办行;(二)营销推广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授信业务的经营机构为经办行。第十条公司银行部作为集团客户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和指导集团客户的营销推广、产品设计;(二)负责牵头组织调查管辖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