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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促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辽宁省学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德、智、体及家庭政治、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录选、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高校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学生档案实行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以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档案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档案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职责:(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五)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六)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第六条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组织部、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是学生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确定1名副处级以上干部为学生档案分管领导,确定至少1名学生档案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第三章归档范围第七条归档的学生档案,必须真实地、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学生的成长过程及其有关情况,对部门及个人当前和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第八条本科生档案的归档范围:(一)高考档案: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中学籍材料、高考报考材料、体检表、党团组织关系等;(二)鉴定、考核、考察材料;(三)毕业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体格检查表、学生成绩单、授位决定书及毕业生就业报到通知书;(四)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或其他党派、团体等组织的材料;(五)奖励材料(学生在校期间因表现突出获得的院级、校级及校级以上等奖励材料,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专项奖学金等);(六)处分材料(包括个人检查、调查报告、校级处分决定或免于、撤消处分的意见等);(七)服兵役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八)出国留学材料;(九)学籍异动材料(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参军、出国、延长学习年限等);(十)选调生登记表和审批材料;(十一)有工作经历的个人人事档案材料。第九条研究生档案材料归档范围:(一)考取研究生前个人档案材料(高考档案、本、专科档案、党、团组织材料、有就业经历的要有工作期间的相关档案材料);(二)研究生入学登记表;(三)研究生毕业登记表;(四)硕士学位申请表;(五)学历证书证明副本;(六)学位证书证明副本;(七)毕业生离校体检表;(八)在学期间获奖材料;(九)在学期间受处分材料;(十)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副联”;(十一)服兵役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十二)选调生登记表和审批材料。第四章收集与管理第十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要做好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在材料形成的学年末,移交档案馆。毕业生的档案材料应在每年毕业生派遣后10个工作日内向档案馆归档完毕。归档材料交接时,交接双方经办人经核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并注明承办单位及时间。第十一条学生档案管理人员要将收集的材料,认真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必须做到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并经组织审查盖章后方能归档。不属于规定归档的材料,经过鉴别,可视情况分别处理,凡不应归档的退还形成材料的单位处理。第十二条学生档案材料,不能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第十三条学生档案信息记载要准确、规范。学生及学校在填写学生履历等表格时,学生姓名书写要准确,不能写同音字,曾用名要书写,个人不能随意改名。要求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毕业生就业报到通知书、学籍卡的姓名应一致,各种表格上的姓名、出生年月应一致。反映声像特征的照片要求是近照;反映父母、亲属政治面貌、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电话等情况的文字材料要真实清楚。第十四条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档案馆有权退回,由送交单位按要求重新组织办理。第十五条本科新生档案,由各学院统一接收、汇总、整理后按专业、班级、学号登记造册(一式两份),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移交档案馆。硕士研究生入学档案由研究生学院统一接收、汇总、整理后按专业、班级、学号登记造册(一式两份),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移交档案馆。第十六条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材料由各学院负责保管,待转正后由组织部负责将转正学生党员材料移交档案馆。第十七条在新生开学3个月内,新生学籍发生变更时,招生就业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学籍变更通知送交档案馆。此后,学生学籍发生变更,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