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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16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必赔付项目和其他赔付项目。必赔付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其他赔付项目指的是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项目具体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范围: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2、计算公式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其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二、误工费1、主体:受害人及其需要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近-亲属2、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期限(1)误工收入A、有固定收入a、受害人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收入-事故受伤后收入b、近-亲属误工收入=日工资×误工天数B、无固定收入误工费赔偿金额=最近三年的年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误工期限无法计算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期限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一般是20-50元/天四、护理费(一)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前文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赘言。)(二)护理人员无收人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人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五、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伤残系数”计算是按照比例赔偿,一级伤残为100%,即全额赔偿,赔偿额既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二级伤残一般为90%,三级为80%,以此类推,十级为10%。六、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七、死亡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关于“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比如61岁,计算为19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八、被抚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关于“抚养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需要注意的是,1、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此项费用已被医疗费所涵盖,也不包括受害人或其亲属宿于亲友家的费用。2、住宿人数有限制:以3人为限。3、住宿费还应当凭据支付,否则无法主张。十、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需注意的是,在确定丧葬费的标准时,要讲求实际和客观,不能讲排场,更不能搞封建迷信而影响社会风气,否则,不合理的一切开支,不能列人丧葬费予以赔偿。2016年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6-11-278:16|#2楼2016年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根据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6年度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有关数据标准统计如下:一、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370元(2015年)二、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26052(2015年)三、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6730元(2015年)四、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1127元(2015年)五、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3715元(53715元÷365天=147.16元)(53715元÷12个月=4476.25元)山东省:根据2016年2月29日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