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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内容一、工期的相关知识(二)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日期从实际履行角度进行定义,就有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就是指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是指实际完成施工并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者在验收通过的情况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三)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四)关键线路、非关键线路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二)证明标准二审法院认为:建设单位依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此施工单位以工程款未到位作为建设单位要求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对供电量供应不足的问题,有往来函件,施工单位对该事实也表示了认可,现施工单位以此为由,认为可以要求延期竣工违背了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加层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但是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予以签证,施工单位要求顺延的理由不能成立;设计变更、材料提供不到位与竣工延期没有必然的联系,施工单位亦不能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本院不予支持。【案例1】评析四、工期顺延情形【07标准合同】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应增加费用和顺延工期。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3、工程变更—可顺延可补偿设计变更是不是导致工期顺延,取决于设计变更有没有导致工期延误。增加工程量也是这样来判断。4、自然风险—可顺延但不可补偿的主要情形五、工期顺延申请(二)工程索赔程序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索赔的程序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施工索赔的程序(九部委07标准合同)案例未按程序申请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案例未按程序申请工期顺延六、工期顺延计算(一)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二)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第14条第3款(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案例2】某室外装修工程纠纷案被告建设单位认为,实际竣工日期为2004年3月底。被告提出了以下理由:第一,该工程为室外工程,谈不上使用或不使用,不装修的话室内也可以使用,室内不使用室外实际上也保持在使用状态,故不适用《司法解释》第14条提前使用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另外,室外工程也谈不上转移占有,能够转移占有的只能是室内的房屋建筑。第二,家具店开张的时候,施工单位室外装修工程仍有部分工程未做完,完成的时间为2004年3月底,所以事实也证明该工程没有竣工,既然没有竣工,就谈不上什么竣工日期。???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施工单位的主张成立,适用《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案例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确定【案例3】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否发生了变更?被告主张的抗辩理由如下:双方于2004年10月28日签署了备忘录,该备忘录表明双方变更了约定的竣工日期,也就是说竣工日期由2004年4月15日变更为2004年11月30日。备忘录中写道:“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条款履行,多次提出违背合同原则的要求,现就工程竣工日期等事宜订立备忘录,双方确认凡是动工的项目必须于2004年11月30日前竣工。”(三)工期顺延的认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