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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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doc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一)健康检查制度1、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1、卫生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培训对象及考核时间,部门负责人应参照实际情况,保证计划的可实施性。2、已在职的员工需每年集中进行两次卫生知识培训,强化卫生意识和卫生知识。三、公共场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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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32020年5月29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文档仅供参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固定责任人员专人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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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32020年5月29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文档仅供参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固定责任人员专人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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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固定责任人员专人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按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做到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业人员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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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固定责任人员专人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按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做到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业人员健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