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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摘要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程序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现有行政程序法律规定对法律责任的确认、后果及追究方面都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本文建议加强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法制化,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救济方式,合理规定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赔偿制度的范围。关键词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责任后果责任追究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的陆续出现,对我国行政法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学者研究来讲,都迈出可喜的一步,对我国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民主进程、保护老百姓的的合法权益都起着重要作用。由于我国目前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等原因,让我们的立法者对于出台一部行政程序法顾虑重重,这一顾虑导致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全国性的行政程序法,使得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出现对“法定程序”的困惑、行政相对人对相关行为“法定程序”的质疑,导致大量的行政纠纷难以妥当解决。随着《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出台,我们在行政程序立法的途径和实质上都出现了一个全新的角度和亮点,针对此,本文主要从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这个角度来进行简要分析。一、行政程序违法概述(一)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概念要正确把握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应首先掌握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概念。先前对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概念学者们主要是从义务或制裁或后果三个不同角度出发,定义难免有些偏颇。现在学者们基本将三个角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综合,基本认可如下定义。即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又称行政程序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程序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行政程序法律责任与行政实体法律责任相对应。①(二)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构成问题,即如何确定行政主体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行政程序是以服务为本位的程序机制而不是控权或是平衡机制,具有效率性、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接受性等特点。②因此关于法律责任的关于构成要件,要充分结合行政程序价值及特点,才能真正实现行政程序法的根本目的。笔者针对此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一些探索。1.主体虽然责任承担的主体很明确应为行政主体,但由于我国不同机关之间的错综复杂,上下级机关的权责不明,以及部分行政主体将行政权力授权或者委托其他组织(包括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等情形,使得我们在具体行政责任承担时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为哪一组织。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可以说是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③规定了行政机关内部以及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责任划分,但在现实中各机关、组织间互相包庇、指责、推诿等现象屡有发生,这严重阻碍了行政程序及其他途径所赋予的关系人的救济途径。而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在于我国行政程序规范的缺乏,为什么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这个?我们可以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程序中主体的有关规定中寻找答案,该规定明确了上下级机关间的职责,对职责不明的可采取有关原则予以确定;规定了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不明的处理办法;确定了授权组织的条件和权限等等规定。而这些规定针对我们提到的上述问题,可以起到极大的防治作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的现行规定可能由于条件的不成熟、规定的有关不足难以彻底消灭上述问题。但是随着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不断完善,随着法治政府的要求,上述问题最终会得以妥善解决。2.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有四个:步骤违法;方式违法;顺序违法;超过时效及违反时间要求。④这里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是否违反四种步骤法律后果一致;如何把握程序违法中“度”的问题。尤其是“度”的问题和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追究密切相关,“度”的把握将影响到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有效,关系到相对人合法权益能否获得保障。要掌握好这个问题,仍然要妥善处理好程序和实体的关系,我们对于违反行政程序问题在重视程序价值、追求相对公正同时,对于不影响案件事实公正审理的一般程序违法事实是否应采取相应宽松或灵活的态度?3.损害后果之所以将损害结果列为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并非单指实际的损害事实,而是包含对程序价值的损害,如行政主体在违反程序规定中存在重大过错,严重缺乏形式要件,即便结果并未对相对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害,那么其行为仍不可取,那是对法律权威性的极大破坏,会丧失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淡化法律意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违反法定程序的不同情况,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绝对否定规定,存在着太多弊端。这一点笔者认为可采取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态度,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情形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