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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科学立法研究关占花(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以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区矫正需要依法实行,然而现阶段仅在《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有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两高两部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较详细规定了社区矫正实施方面的内容,但是《办法》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由此导致社区矫正的试行存在法律保障缺失与制度性性障碍等问题。随着社区矫正立法列入十二五立法规划的进程,科学立法理念在社区矫正立法中需要如何体现才能保证期立法质量成为立法的重点。关键词:社区矫正:科学:立法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8-0106-03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这就需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为人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一、科学立法在社区矫正立法中的重要意义立法应该贯彻科学原则。只有在立法中贯彻科学原则,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建立科学的立法体制,遵循科学的立法程序,运用科学的立法技术,才能制定出良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表示,目前,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工作正在有序推进。经过十多年的实践,社区矫正法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社区矫正立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的计划。啦该如何制定社区矫正法以及制定的社区矫正法又如何能够保障符合我国的司法体制并能够获得预期的效果,这不仅需要对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进行经验总结,也需要对社区矫已有成熟经验的国家及地区在这一制度上的实际做法与效果进行考察,以便从中发现一些共性的问题,探求带有规律的东西,从而借鉴一些有益的经验,以便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构建。结合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状,加强社区矫正相关立法的科学性,不仅能否保证社区矫正立法的质量,更能确保社区矫正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在健全完善的机制下有效地运行。二、社区矫正立法在科学立法中的基本要求社区矫正立法应当遵循法律体系内在规律和中国国情,科学立法。科学立法要求认规律”和接地气”,立法要要注意法律的内在规律性,做到体系和内容科学:要尊重中国国情,契合人民的社会习惯,内容要言简意赅,有可操作性,易为人理解和遵守。(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理论是对实践真理的提炼与升华。就我国而言,在理论层面,决策者、专家、学者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善于进行归纳总结,提炼出社区矫正立法的理论精华。在实践层面,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更能深入实际体会到社区矫正现存的问题,能够对具体的问题提出可操作的解决方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程度,为社区矫正立法提供合理的内容元素。笔者认为二者结合,通过思想的交流,从不同角度探讨研究,可以碰撞出有利于社区矫正发展的火花。社区矫正工作开展10年来,不少专家学者、实务部门均著书立作,对社区矫正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也以课题组的形式,探讨出《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社区矫正法(立法建议稿)》等立法成果。此外全国很多省市也分别出台相关的社区矫正规定,相对于《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而言,既有其范围之外的创新性规定,也有其范围之内的补充性内容。同时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符合地方实际情况,是社区矫正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社区矫正立法调研成立一项专门的课题,调研范围涉及全国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课题招标机制,由资深的课题组成员到全国各个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调研,对实践者及其实践现状、难题、解决策略进行深入的大规模的调研。然后由各位学者总结相关地区的实践问题,提练出相关的社区矫正立法的观点,然后选择践行相似观点的地区跟进评估,固定社区矫正立法内容。与此同时,域外的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是对我国具有借鉴作用,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吸取国外的失败教训。为践行科学立法的观点,我国社区矫正立法也应吸收国外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以及成熟和成功的相关实践。笔者认为在实施社区矫正立法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到国外调研,结合我国实际与域外发展变革现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从而在立法活动中提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实用性意见。(二)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科学立法首先要求立法具有原则性。立法活动作为国家政权活动中尤为重要的活动,不能没有准绳予以遵循,不能没有内在精神品格作为支撑:法律本身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