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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碳排放权交易是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市场手段,与行政命令手段相比,可以降低实现减排目标的社会总成本,是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领域践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重大理论观点。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我国的碳市场建设做出了一系列安排,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中分别提出,要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在2015年9月发表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我国宣布将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和社会实践,没有现成的理论和模式可以套用,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学习。碳市场的建设承袭了我国在重大政策制定中的一贯传统,遵循“先试点、后推广”的思路。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发布通知,批准了北京等七个在经济结构、发展水平、能源结构等方面各具特点的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以期通过探索路径、发现问题、积累经验教训等,为全国体系的建设提供可行的政策选择和解决思路。一碳市场试点建设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湖北省、广东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动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2013年6月~2014年6月,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先后启动运行,共纳入超过2000家重点排放单位。试点体系均建立了各自比较完整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基本框架,涉及立法、覆盖范围、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MRV)、抵消机制、履约机制等关键要素。考虑到各试点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国家发改委在试点中给予了各试点地区充分的自主权,各试点自行设计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国家发改委仅在必要时组织相关会议,邀请专家对试点碳市场的建设工作给予指导,组织不同试点进行经验交流,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对试点的管理部门、第三方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控排企业等主要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能力建设培训。(一)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比较我国七个试点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基本相同,在关键要素的设计方面也体现出一致性:(1)七个试点体系均纳入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中,且除重庆外,各试点只覆盖了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2)各试点体系在纳入控排企业时均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主要管控排放量大、数据基础较好的行业和企业;(3)各试点体系的配额分配均以免费分配为主,仅预留小部分配额进行有偿发放,且均设计了事后调节机制对配额分配进行动态调整;(4)各试点均建立了较为严格的温室气体监测、报告与核查(MRV)体系;(5)各试点均允许企业使用一定比例的自愿核证减排量(CCER)抵消其排放量。七个试点涵盖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不同试点的制度也表现出多样性、差异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在立法形式、覆盖范围、配额分配、抵消机制、约束措施等关键要素的细节设计方面各有特色,如表4-1中所示。表4-1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比较试点立法形式覆盖行业纳入门槛配额分配方法CCER抵消比例处罚措施北京地方人大立法《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工业:电力、热水、水泥、石化等;服务业;交通运输业2013~2015年CO2排放量≥10000吨/年;2016年CO2排放量≥5000吨/年历史排放法、历史排放强度法、行业基准法(针对新增设施)不超过配额的5%,其中来自本地项目的CCER占50%以上3~5倍罚款上海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工业:钢铁、石化、化工、电力、有色、建材、造纸、橡胶、化纤;非工业:航空、港口、机场、铁路、商业、宾馆、金融、水运工业:综合能耗≥10000tce/年或CO2排放量≥20000吨/年;交通:航空、港口行业综合能耗≥5000tce/年或CO2排放量≥10000吨/年;水运行业综合能耗≥50000tce/年或CO2排放量≥100000吨/年;建筑综合能耗≥5000tce/年或CO2排放量≥10000吨/年历史排放法、行业基准法不超过配额的5%5万~10万元罚款天津地方政府规章《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工业:钢铁、化工、电力、热力、石化、油气开采;民用建筑CO2排放量≥20000吨/年历史排放法、历史排放强度法、行业基准法(针对新增设施)不超过企业年度排放量的10%3年内不享有贷款、扶持等方面的优先资格重庆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电解铝、钛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CO2排放量≥20000吨/年企业自行申报所需配额不超过该年度企业审定排放量的8%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