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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本文在当前民主与法治观念不断深入弘扬的同时,以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杀妻”冤案为引子,在刑讯逼供等损害人权的杂音成为人们关注焦点的当下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确立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重大意义等方面就创立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2005年4月13日上午,震惊全国的“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终于被洗刷冤情,宣告无罪。在这起冤案中,许多现象十分发人深思。比如怀疑对象被刑讯逼供,上访群众受到拘捕;正当申诉置之未理,合法辩护未予采纳;敢于作证的群众受打击,怀疑对象的孩子被株连等等。除了审判机关,中国刑事证据立法也因此被推到风口浪尖。佘祥林冤案似乎让整个法学界蒙羞。用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教授的话说,现有的司法运作机制不变,证据规则不变,导致冤案的体制瓶颈终归难以突破。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荆州地区中院依据屈打成招的口供判以死刑→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市县有关部门协调(先定后审)→京山县人民法院判以有期徒刑15年,这条被法学界视为漏洞百出的冤案流水线,如此将佘祥林一举送进冤狱。【1】佘祥林案暴露出的刑讯逼供问题,已经成了损害司法制度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毒瘤。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证据的条款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就此做出司法解释,“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佘祥林等冤案不仅暴露出少数公安机关单位在办案过程实施刑讯逼供的情况相当常见,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没有充分证据印证的口供,成了法院判罚的重要乃至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没有哪一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实行“非法证据排除”,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对于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大的意义。非法证据,是指有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公安司法官员违反法定程序,使用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各国对非法证据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并相继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为证据的来源违法,而导致其效力被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的规则。在各国的证据立法中,非法证据规则也都有不同的体现,这是因为,基于不同的价值选择,对待非法证据的认识并不完全相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产物,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尚未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则对此虽已作出一些规定,但并不全面,很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况且,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项规则作出某些规定,而未有立法机关的立法,也并不利于在司法工作中实施。【2】本文试图就创立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一)人权保障理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越来越注重诉讼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在这一过程中,人权保障的价值获得了张扬。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双重目的并重。现代人权保障理念要求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保障人权为重要的价值目标。人权保障重在保障被追诉者基本权利不被侵犯为目的。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隐私权利等公民权利,极易被侵犯。在刑事诉讼中,公民的上述权利总是受到侦控机关诉讼行为的威胁,侦查取证行为的侵权倾向是非常明显的,侵犯公民上述权利的现象更易发生。人权保障理论要求,侦查行为必须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违反程序规定,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谴责。非法获得的证据,往往是以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隐私等基本权利为后果的非法搜查、非法扣押获得的物还、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是以侵犯公民人身、住宅等权利为代价的,非法窃听则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非法证据被采用,意味着对非法行为的纵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旨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通过对非法证据采取否定性的评价,拒绝其证明价值,以此杜绝侦查机关的非法行为,体现人权保障价值理念。从国际范围来看,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定》第10条规定:“任何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包括派生出来的间接证据,均属无效。”联合国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缔约国家应确保在任何诉讼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认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可见,人权保障已成为国际范围内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3】(二)程序正义理论现代刑事诉讼不仅追求实体正义,而且注重程序自身的正当性。程序正义是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程序正义是指诉讼的过程应具有程序正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