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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若干争议问题(1981~)证券、期货市场是资本市场的核心之一。新中国成立伊始,虽然有过证券市场,但存在时间短。1952年国内所有的证券交易所关闭停业,1959年政府债券发行终止,其间的一些证券交易活动也只是旧中国证券市场被消灭前的一种过渡。此后20多年,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证券市场才在改革中应运而生,其恢复与起步是从1981年国家发行国库券开始的。至于我国的期货市场,其发展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稍晚于证券市场。相比欧美发达国家,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建立与发展要晚很多。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速度也十分惊人。从股票、期货、债券等的发展规模、上市公司数量及其主营业收入等的增幅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短短几十年里,走过了许多国家上百年走过的道路。然而,如同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带来了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一样,由于与证券、期货有关的法律法规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证券、期货市场不断暴露出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相关监管措施缺位、内幕交易频发、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对相关利益方保护不力,这些问题也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带来诸多困惑。司法实践中,由于证券内幕交易犯罪较期货内幕交易犯罪更为常见和易发,故本节主要研究证券内幕交易犯罪的相关疑难问题。一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与问题的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呈现高智商、高学历、高收入的特征,表现出的犯罪手段具有相当的隐蔽性。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国家对内幕交易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通过直接接触内幕信息的人或采用窃取、骗取等典型违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案件越来越少。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不具有典型性,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知如何归类;行为人知悉的信息不完整或最终公开的信息发生了变化,导致交易行为和内幕信息间关联性不强或证明因果关系上存在很大难度;获取内幕信息的手段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完全是基于偶然的巧合;等等。以下笔者通过案例予以阐述。(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实例及其争议1.杜某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案情简介】2009年1月,中国电子科技集团下属单位第十四研究所(以下简称十四所)欲通过南京地区一家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实现借壳上市。2月初,十四所与高淳县政府就收购高淳陶瓷公司的国有股份事宜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了合作意向。3月6日,十四所草拟了《合作框架(初稿)》,明确了高淳陶瓷部分股权转让给十四所,使其成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内容。4月19日,双方签署《合作框架意向书》。4月20日,高淳陶瓷公司发布停牌公告,宣布4月21日起停牌。5月22日,该股票复牌交易后,连续十个交易日涨停。杜某某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以下简称中电集团)总会计师,负责分管集团内部资本运作。2009年3月23日,杜某某到十四所考察。当晚,十四所相关领导向其汇报了拟发展民品项目,准备收购南京地区股份制企业借壳上市,请求中电集团给予支持,并透露了拟借壳公司的四大概况:南京地区公司,总股本为8000余万股,股权结构好,第一大(国有)股东占总股本30%左右,地方政府支持。3月29日,杜某某回到北京后,根据十四所汇报的借壳公司的概况,在互联网上检索出南京地区唯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只有高淳陶瓷公司。3月31日,杜某某再次赴南京,参加十四所搬迁仪式。其间,南京市政府领导就十四所收购重组事宜出面协调,表达政府支持。据此,杜某某进一步确信十四所借壳的公司为高淳陶瓷公司。4月2日,杜某某通过个人股票交易账户买入21000股高淳陶瓷股票,支付资金人民币142986.61元。考虑到自己参与十四所收购、重组高淳陶瓷相关工作,担心名字出现在高淳陶瓷公司股东的名单中,遂于4月3日、13日、17日分四笔将上述股票全部抛出,账面收益7514.39元。此后,杜某某逐步将个人股票交易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其操控的亲属账户中。4月2日至20日,杜某某单独操作买入高淳陶瓷股票共计223000股,卖出后非法获利247万余元;与他人共同操作买入高淳陶瓷股票137100股,卖出后非法获利173万余元。此外,杜某某还将高淳陶瓷可能重组的信息透露给他人,他人先后买入该股票784641股,非法获利1201万余元。【本案的主要争议】(1)杜某某利用职务行为获取的信息不完整,最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判断出重组对象,杜某某能否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杜某某非内幕信息知情人。理由是:杜某某获取的相关信息很不完整,特别是没有明确重组对象这个关键信息,这样支离破碎的信息对一般人来说毫无实际意义。杜某某最终准确判断出重组对象并进行相应公司股票的交易,是基于所具备的相关专业知识,思考谋虑得出的研究结论,是完全合法合情合理的正常交易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