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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基本权利在德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对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救济。其次,对立法不作为的制度救济。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宪法诉愿方式。。德国基本法第93条4a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有权管辖任何人宣称其基本权利之……·受到公共权力之侵犯而作出的违宪申诉。德国宪法法院法第95条第l款规定:准予进行宪法诉愿时,应当在裁判中确认,因为哪些作为或不作为违反基本法的哪些规定。对这两个条文进行联结分析,可以认为,公民可以基于立法机关的作为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第二,法规审查。德国基本法第93条第l款2项规定,应联邦内阁、州政府或众议院的1/3成员之提请,联邦宪法法院可以对有关联邦与各州法律是否在形式或实质上符合基本法或州法是否符合联邦法律的不同意见或质疑进行审查。第三,宪法的第三者效力。基于宪法权利的公权利属性,多数基本法条款并不具备直接的“第三者”效应,即它不能直接被用来禁止私人对他人宪法权利的侵犯。四、我国对宪法基本权利规定的借鉴通过英、美、德等西方国家的对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与保障的比较不难得出,我国在宪法基本权利保护这一方面的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尤其是在程序方面。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和其他国家差别不是很大,但是具体这些权利义务的划分标准、执行标准、由谁来划分和执行这些标准、又该由谁来裁决权利义务是否受到侵犯以及侵犯之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缺失的状态。宪法赋予的权利只是一种被写在纸上的文字,多半是没有现实意义的。笔者认为,我国的基本权利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做些积极意义的改变,以期使我国的宪法基本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完善:(一)赋予宪法司法适用性,建立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体系首先,宪法的法律性是司法审查的前提。宪法是法律,其法律性是指宪法与其他法律所共有的本质属性,是宪法作为法律所必须具备的一般素质,宪法的法律性当中最重要的当属宪法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其次,宪法至上是司法审查的逻辑基础。它使违宪法律、法规、规章得以及时的纠正。同时,也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适用才能使宪法的权威获得制度上的保证。。最后,司法审查是切实保障人权的关键。保障人权是宪政首要的和终极的价值追求。仅有白纸黑字的宪法条文承认基本权利与自由是远远不够的,对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只有最终由司法机关来承担。我们应该意识到,建立违宪审查或者司法审查体系是最终解决或者最终救济原则的必然要求,宪法救济使得公民的某些处于“悬空”状态的基本权利有了法律保障。。(二)树立和增强程序意识的同时完善我国的程序立法严格要求司法人员在适用、执行法律等一切工作中严格遵守程序,增强公民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程序意识。忽视程序的直接后果就是在法律实践中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在增强公众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程序意识的同时,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程序立法,使得执法人员在工作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这种不良地倾向和认知。五、结语权利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当我们说某个人享有某种权利的时候,是说他拥有某种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别人负有不得侵夺、不得妨碍的义务。若无人承担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便没有意义了。所以,一项权利的存在,意味着一种让别人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观念和制度的存在,意味着一种文明秩序的存在。转贴于-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