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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考胡洪彬1,2(⒈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433;⒉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1231)摘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既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挑战。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大数据的独特优势,通过创新机制、转变治理方式、强化大数据理念、培养复合型人才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依法治国;信息安全中图分类号:N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2-0042-05收稿日期:2014-12-12作者简介:胡洪彬(1981—),男,浙江临安人,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科部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当代中国政治与社会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发展领域的数据信息量呈爆炸式增长,我国迎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作为云计算、物联网之后IT行业又一大颠覆性的技术革命,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着全新的机遇与挑战。当前,迫切需要分析和把握大数据带来的现实机遇并着力规避其不利因素,以充分发挥其积极效用。一、大数据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的机遇大数据,或称巨量资料,目前在国内外学界尚未有统一的定义。美国大数据研究先驱麦肯锡公司的研究结果表明:大数据指的是大小超出常规的数据库工具获取、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集。大数据主要有四重特征:即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和动态的数据体系、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低密度的数据价值。[2]在大数据时代,随着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社交媒体和物联网等在社会生产和生活领域的不断普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和社会发展等各领域的数据量呈指数级增长。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6.9%,手机使用率达83.4%,已远远高出全球平均水平。[3]而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分析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大数据市场规模为4.5亿元,2013年增长到11.2亿元,而2014年将超过20亿元。未来几年,我国大数据规模增速有望持续超过100%。[4]信息网络化发展和大数据的普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信息传播的载体和渠道。首先,从法治主体来看,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便捷性提升了公众的参与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要的前提是必须明确依法治国的主体,即由谁来实施依法治国。对此,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可见,我国的法治主体为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以集中智慧,减少失误,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的快捷化和数据的巨量化,为提升人民群众参与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各类新兴媒体使与国家法治建设相关的数据信息的传播得以实现,有关国家法治化建设的数据资源库可以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国家法治化建设的具体信息,人民群众在通过多种渠道表达意见、建议以及参与决策、反馈信息的过程中,其参与的积极性将得到有效发挥,参与程度也将随着大数据的应用而得到深化,并为我国法治化建设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其次,从法治客体来看,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动态性强化了对国家法治对象的科学认知。依法治国的客体即国家实行法治的客观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生态领域和社会领域内部的各项事务。作为依法治国的实践指向,国家法治化建设水平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法治客体科学和全面的认知为根本前提的。尤其是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由于受传统计划体制惯性和社会转型等因素的影响,国家法治化建设中的立法缺位、执法错位和监督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