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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分析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概况在现阶段的监管格局下,租赁公司因主管部门不同而划分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而融资租赁公司又细分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主管,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则被视为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由商务部流通发展司主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及外资司负责监管和审批。在目前的监管架构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对应地可分为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两大类,不同类型的资产证券化遵循着不同的市场规则。融资租赁企业基本监管格局见表1。表1融资租赁企业基本监管格局(一)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1.政策导向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文件提出“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由于融资租赁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中能发挥积极作用,国务院层面高度重视并支持行业内企业丰富融资渠道,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将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现阶段,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上位法,具体业务主要由《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予以规范,后经《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文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丰富完善。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2005年11月,银监会颁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从市场准入、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和资本要求等方面予以全面规范,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进入实施阶段。201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从基础资产、机构准入、风险自留、信用评级、资本计提、会计处理、信息披露、投资者要求、中介服务9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以防范风险。2014年3月,中国银监会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首次提出经银监会批准后金融租赁公司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提出“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2014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会对已经取得资质的银行取消资格审批,信贷资产证券化转为备案制;业务资格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审批,产品在发行前向银监会创新部进行备案登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政策概览见表2。表2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政策概览2.发行市场情况2015年,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推行备案制等利好政策的推动下,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提速,产品发行日渐常态化,发行规模持续扩大。但从统计数据来看,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仍属于“小众”产品,巨大的发展空间尚待市场机构进一步开拓。截至2015年12月31日,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累计发行规模为78亿元,约占当期金融租赁1.47万亿总资产的0.5%。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2015年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2015年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为61.91亿元,占全年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的2%。金融租赁公司具有银行股东背景,同时具备融入低成本资金的渠道,因此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吸引力相对有限。但随着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份额的逐步扩大、投资者参与认购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意愿逐渐加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成本将越来越趋于合理水平。除了融资目的之外,金融租赁公司更多地将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一种创新商业模式的工具。2014年9月,交融2014年第一期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正式发行,发行规模为10.12亿元,成为金融租赁行业的首单银行间市场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填补了银监会系统中24家金融租赁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空白,为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提供了独特的实践案例。2015年1月,由工银金融租赁公司发起的“工银海天2015年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