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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对物权法的影响摘要:随着区块链技术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其去中心化、时序性、不可篡改的特性对民法中所有与登记相关的制度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对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及物权担保制度的影响或许最大。物权法作为财产确权的法律,公示制度一直是贯穿物权法中的重要主线之一。传统物权法将物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并规定不同的公示方式和对第三人的保护方式。区块链技術去中心化的验证方式、不可篡改、低登记成本的特性使得登记制度不仅与真实权利相符性越来越高,也使可登记的动产范围扩大,对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动产抵押制度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登记,或将推动动产抵押统一登记,从而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产生实质影响。关键词:区块链;登记;善意取得;物权担保一、问题的提出2006年出台的《物权法》确立了区分原则,明确了物权和债权不同的权利保护方式、效力以及公示要求。物权作为绝对权、对世权,决定的是财产的归属,因此会对他人产生影响。与债法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同,物权法中始终贯穿一主线,即物的公示。公示不仅表征权利主体对客体的绝对性权利,同时也是对第三人信赖保护的基础。物权因动产和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差异,而在公示方式上有所差异。动产主要是以占有作为静的公示手段,以交付作为动的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主要以登记这一人为技术作为公示手段。各国一直都在不断改进登记制度,目的就是使登记的权利状况与真实状况尽可能一致。登记制度完善的国家以不动产公信力作为平衡真实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利益的手段,登记制度不完善的国家将不动产登记作为对抗要件。动产领域各国普遍采用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真实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统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区块链技术被普遍用于登记特别是物的权属确认时,其不可篡改、去中心化、多节点验证的特点或将改变目前中心化登记中可能出现的登记错误、不实登记问题,甚至出现被民众普遍使用的非官方权威登记机构的商业登记服务,这势必对司法裁判、证据认定产生影响。随着经济发展,动产抵押的需求越来越多,但由于动产自然属性的限制,除美国采取统一登记制度外,大陆法系国家为求物权法体系的统一、法学理论的自恰,采用两种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一种如德国设立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和所有权保留制度,另一种为在传统物权法体系外,以单行法方式另外规定动产抵押制度的相关内容。我国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但对动产抵押统一登记没有涉及,对特殊动产登记规定的也不够详细,这些都制约着动产抵押在我国的发展。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以及低成本的特性,恰可满足动产抵押统一登记的需要,对我国《物权法》中动产抵押制度的规定或将产生变革式影响。二、区块链技术对物权法的影响1.区块链技术对我国物权登记制度及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物权是支配权,具有对世性,物权人对物的处分行为将对不特定多数人产生影响,因此物权产生、变动需要进行公示。从比较法上来看,世界各国不动产公示手段主要为登记;动产的静态公示手段主要为占有,动态公示手段主要为交付。对于一些价值较大的动产如轮船、航空器和机动车,有的国家以登记作为可否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手段。各国均认识到无论是不动产登记还是动产占有和交付都无法完全避免真实权利人与公示权利人之间的不一致,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促进物的流转,各国均设定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德国等国家赋予登记以公信力,受让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受让不动产,即使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仍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因为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对权利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德国不断改进登记制度,由司法机关负责不动产登记事宜,对登记事项进行实质审查,尽可能减少真实所有权人与登记所有权人之间的不一致情形。但即使如此,德国立法机关仍然认为无法完全避免两者之间的不一致,这其中原因之一就是登记机关的登记错误。对此,德国民法目前的处理方式就是让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物权,以不当得利返还及登记机关对真实权利人的赔偿作为对真实权利人的救济手段。对于动产,建立登记制度自然可以最有效的防止真实权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不一致,但由于动产种类繁多,均建立登记制度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根本无法做到。因此动产领域只能退而求其次将不一致盖然性更高些的交付作为动产交易的公示手段,并以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事后救济手段。我国目前是通过《物权法》第106条统一对动产和不动产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来平衡真实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在不动产领域未建立登记公信力制度,这符合我国尚未完全建立起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借助区块链技术的时溯性、不可篡改性、区块链节点相互验证的特点可以最大限度确保真实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的一致性,有助于我国未来物权法中建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区块链技术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或许是根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