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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大全》军事法条款的思考关于《民法大全》军事法条款的思考一、《民法大全》的重要军事法规定(一)规定了军人履行兵役职责的法定义务《民法大全》作为罗马法精神的代表,其军事法律的最高理性用以诠释军人承担兵役职责的义务。《民法大全》视服兵役为军人最基本最神圣的天职义务,对战争时期逃避兵役的军人惩罚相当严厉,蒙南德《论军务》第1篇明确规定:“在战争时期,促使儿子逃避兵役的人应被流放或者将其部分财产没收;在和平时期,他应被处予鞭刑,而因他人怂恿而逃避兵役的人是不可被宽恕的。”免除服兵役的情形除了严重的身体缺陷以外只有一种特殊情况,根据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孟拉:“我们禁止在美丽辉煌的城市或者行省的城市里经商的人加入任何形式的军队。”此规定是出于商人对于维系大城市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性的考虑,二是源自经商与入伍的矛盾,但军人保家卫国的天性与商人独立利益主体的身份发生对抗时,《民法大全》坚决地否定了这种威胁国家安定性与集体利益的可能,禁止从事商务经营活动的人员入伍,对已经入伍的商人进行驱逐。(二)规定了军人的权益保障与权利限制《民法大全》确认了军人社会地位的崇高性,马尔西安《论规则》第2篇指出:“退伍军人及其儿子均享有这一归城市议会议员所拥有的荣誉,因此,不得将他们判处从事矿场苦役,从事公共劳役,丢给野兽喂食,也不受鞭刑。”充分展示了军人享有的特殊权利保护,君士坦丁皇帝致所有的退伍军人均说:“基于我的荣耀,我许可所有的退伍军人不必被召唤从事民事劳役和其他公共事务、不必承担税赋,不论税赋是经审判所确定的赋税还是土地税、以及承担审判事务和税收事务”。可见,《民法大全》所规定的军人权利地位与相关权益保障来源于军人对根本义务的履行,在军人权益与军人义务之间,后者决定前者。同时,有对军人的权益保障便有对军人的权利限制,《民法大全》对军人权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保持军队的纯洁性与战斗力,马切尔《论军务》第2篇规定:“不允许把军马带出行省之外,不允许命令军队从事其个人事务。”马尔西安《法学阶梯》第3篇亦有不允许军人举行政治结社,不允许士兵参加露营地结社,不允许军人组织不合法社团的规定,以保持军队对国家利益的绝对服从。(三)规定了军事犯罪的制裁权与惩处措施《民法大全》的萨杜尔宁论行省执政官职务第1篇,明确了军事犯罪的制裁权归属问题:“如果军人从事了犯罪,将被交给指挥其军事活动的人手中处理。”并特别声明:“那些奉行军令的人也有权惩罚无官衔的士兵。”这意味着《民法大全》的军事法系统按照上级处置下级的等级制度划分制裁权。从军事犯罪的刑罚规定来看,体现了对军人犯罪的从重性,马切尔《蔺论军务》第2篇指出:“有些犯罪行为对平民而言,并不使其被处予刑罚,或者使其承担较轻的处罚,而对于军人而言,将使其被处予更重的刑罚。”且一旦涉及军人忠诚度问题,比如叛逃叛变行为,均无量刑程度的区别,一律执行死刑。保罗《论判决》第5篇规定:“叛逃敌人的逃兵和刺探我们军情的间谍,应被火烧死或者被绞死。”《民法大全》将军人背叛行为视为不可饶恕的重大罪行,反映了对军人忠诚度的严格要求。二、《民法大全》军事法条款的特征(一)《民法大全》军事条款的系统化与分散性《民法大全》代表着罗马法体系化的最高成就,其军事法律条款如实反映了所处时代的军事需要,且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得以逐步完善,从内容上面看《民法大全》的军事法条款容括了军队兵役制度、军人后勤保障、军事犯罪、军人权利管理、军人权益保障等各项内容;从规范操作上讲,《民法大全》的军事法条款是在对以往罗马法军事内容的全面收集、筛选、整理基础上,建立的以军人为中心的法律体系,但也正因为如此,其军事法条款又是一部交织着法学权威著作与皇帝宪令的编纂成果,因此呈现出一定的分散性。(二)《民法大全》军事条款的宗教与皇权色彩《民法大全》军事法条款具有鲜明的宗教与皇权色彩。首先,《民法大全》产生于宗教盛行的社会环境,《民法大全》明确宣布皇权无限,以宗教控制维护教会利益,实现奴隶制敌国统治,因此我们可在《民法大全》军事法条款中看到对于追捕奴隶而不按期归队的军人可以免除惩罚,奴隶入伍也并不获得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依然享有较为低等的人格。其次,《民法大全》的皇权色彩贯彻始终,其军事法律条款均为皇帝颁布,任何一条军事条款都可见发布皇帝的名号,并严格按照皇帝赦令的日期、对象、内容进行编排,体现皇帝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利,而非单纯依靠社会法学家或某个团队组织的主观意志。(三)《民法大全》军事条款的法律与法学结合《民法大全》作为罗马法集大成者的汇编式法典,其军事条款内容的编纂不仅包括皇帝颁布的军事赦令内容(主要是依据官员提议体现罗马人民共同的意愿),还包括权威法学家的军事著作,以及法学家对皇帝军事议案的相关解释与建议,因此《民法大全》的军事法条款是军事宪令与军事学说的综合,不能认定它为军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