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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立法价值取向研究摘要:效率与公平是收购立法的两大价值目标,我国传统理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于实践中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从而导致收购中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本文在分析收购中少数股东受侵害情形的基础上,提出了给予少数股东特别保护并废除收购立法中的“效率优先”原则。关键词:效率,公平,收购立法,价值取向一、上市公司收购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公平,是法的古老的价值命题,而效率则是现代社会赋予法的新使命。效率和公平是收购立法的两大价值目标,有学者认为,“效率与公平是社会发展中的一对矛盾”。[1]在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时,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有学者认为,“公平和效率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一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影响以致从根本上损害效率。”[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的本意是通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实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并实现共同富裕。但这种提法没有考虑到,效率和公平是相辅相成的,把任何一方置于从属地位或对立面,都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3]笔者认为,我们不能说公平和效率孰轻孰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和效率具有矛盾性,更具有一致性。我国的收购立法应兼顾收购效率和少数股东权益保护,而不宜确立收购效率优先于少数股东权益保护原则。否则,必然有人打着“效率优先”的幌子,在上市公司收购市场大发不义之财。二、上市公司收购中少数股东权益受侵害的情形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的利益,因为相对于收购人、目标公司管理层、大股东,少数股东在上市公司收购的利益博弈中总是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中国的证券市场由于存在股权分裂和一股独大的特点,收购人用较低的成本和大股东协商一致,就获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协议收购为收购者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起操纵市场,利用信息和资金的绝对优势低吸高抛创造了机会,而这个机会又是绝对的低成本。这是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伴随大量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产生的根源。[4]在中国股权分裂的现实下,三分之二的非流通股不在市场上流通,少数股东的权益历来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增发新股、配股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常被采取的手段,也被股民称为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圈钱”的三大陷阱。[5]有学者认为,少数股东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1)上市公司设置障碍阻挠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从而剥夺少数股东的经营决策权。(2)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大股东将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提款机”。(3)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却连续多年拒绝发放红利股息。(4)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故意通过损害少数股东利益的股东大会决议,或通过控制董事会通过不利于少数股东的董事会决议。(5)上市公司故意设置障碍阻挠少数股东查询、了解公司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侵犯少数股东知情权。(6)上市公司向公司董事、经理等管理层支付不合理的报酬或提供其他优厚待遇。(7)公司虚假重组,控股股东借收购重组题材牟利,损害少数股东利益。(8)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其所持有的股票,或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无力认购的少数股东进一步降低持股比例。[6]当然在控制权转移,收购当事人各方利益博弈的收购过程中,这些手段同样会得到运用,甚至会花样翻新、变本加厉。在全球兴起的兼并风潮中,不公平的资产买卖大量存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已屡屡成为购并方掠夺、鲸吞少数股东利益的一种隐蔽手段,即使在证券法律较为健全的西方国家,人们也惊叹兼并风潮使人类似乎又回到了洪荒年代。[7]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动因来看,[8]收购中的其他主体无不对少数股东虎视眈眈。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收购中,侵害少数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可归纳为以下三种:(一)收购人恶意收购恶意收购是指收购人(包括目标公司被收购前的旧股东和由于收购而成为目标公司之新股东)借上市公司收购之机,以损害上市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牟取个人私利为目的的投机行为。[9]常见的方式有,收购人联合机构、制造题材、操纵市场、牟取暴利,如亿安科技案。亿安科技原为深锦兴A,是一支房地产股票。由于其流通盘小,1998年广东省四家投资顾问公司开始大量买入深锦兴A股份,1999年广东亿安科技公司通过收购法人股成为深锦兴第一大股东,并迅速通过所谓的收购、兼并,将深锦兴打造为科技股,并更名为亿安科技。自此股价自1999年的9元一直炒到2000年的126.31元,又于2001年初跌至20多元。[10]亿安科技案成为我国股市庄股投机的登峰造极之作,大批少数股东损失惨重。实践证明,多数上市公司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