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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困境与策略摘要:人工智能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重重,备受社会关注。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依托数据收集和算法,广泛而深入地掌握着海量数据,存在着泄露和不当利用的极大风险;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数据管控、开发、应用、监管面临诸多法律困境。目前,应当重新定义隐私权范围、加强隐私权保护执法、加强技术监管、构建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来应对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关键词:人工智能;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中图分类号:D913DOI:10.13784/j.cnki.22-1299/d.2021.04.007一、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的界定隐私权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确立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应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也极大地得到了完善与发展。王利明教授将隐私权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民法典》第1032条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隐私权的保护面临极大的挑战,隐私权不可避免地从原有的私人空间独处及私人领域的自决范畴,向个人信息权利的范畴拓展。在当前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海量的数据产生并被广泛地搜集、分析、利用,原有的隐私权的内涵已无法涵盖个人隐私保护的需求。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不再仅仅是原有的“私人空间自治的权利”,以及“自决不受他人干预的权利”。人工智能时代隐私的内涵突破了原有“隐私性”“自决性”范畴,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性”和“公共性”,特别是人作为具有社会属性的高级生命,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存在与外界的广泛接触,而由此产生的过程信息具有个人特殊性质,成为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是有正当性。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活之中,对个人隐私造成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侵权后果也较之传统的侵权形式更加严重,如浙江宁波慈溪“女主睡在我家床”案。正如马克思所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2]隐私权的保护与人工智能的发展亦是如此。二、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困境虽然《民法典》中有专门关于隐私的定义,但人工智能时代下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法律困境仍然存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起步较晚于欧美国家,由于政府重视程度高,因此发展速度较快,在很多方面实现了弯道超车,但受制于资金不足、技术创新不够、人才短缺等因素,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仍然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3]由于我国隐私权确立也处于初步阶段,缺少可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加之复杂的人工智能侵权形式,因此目前只有部分显而易见的隐私侵权得以规制。一方面,为了使智能设备更加贴近用户的需求,人工智能需要依托数据与算法对用户数据进行处理,以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另一方面,大量的个人信息被智能设备存储与分析,存在被非法利用和泄露的可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4]面对这种困境,必须探寻有效的策略,在人工智能发展与隐私权保护之间实现利益均衡。首先,隐私权内涵的局限制约了对隐私的保护。《民法典》虽明确列举了“私人生活安宁”“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隐私权保护范围,但在人工智能时代,隐私的范围已不再局限于“私密性”,隐私的内涵会不断扩张。为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数据信息会被大量存储、处理、分析、共享,使原本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成为数据掌控者的生产要素。同时,我国目前尚处于弱人工智能发展阶段,人工智能的数据处理能力、学习能力还较弱,当人工智能发展到较强阶段时,人工智能具备了自我学习能力、对数据信息进行自动加工的能力,以及依据所掌握的数据信息对个人进行全面分析的能力,显然现行法律关于隐私界定的局限会导致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其次,隐私权侵权救济方式不完善导致追责困难。在现实世界中,对隐私侵权主体的认定、证据的收集、损害后果的确认都相对容易,而在人工智能环境下,隐私权侵权更加隐蔽不易被察觉,其侵权方式主要是通过收集用户在使用智能设备或参与智能服务过程中主动或被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存储、分析、整合的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数据在留存之后被共享、利用,被侵权人很难确定侵权主体、侵权行为的实施过程,予以追责会非常困难。一方面,隐私权受到侵害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另一方面一旦侵权事实发生,侵权后果更具有危害性,现行侵权责任的形式是针对传统隐私侵权进行设置的,无法适用于人工智能下的隐私侵权。再次,行业自律不规范诱发隐私侵权事件发生。目前我国人工智能行业尚没有形成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