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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角下我国网络问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法视角下我国网络问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正如蒸汽机带来了工业社会一样,网络也在催生一个崭新的社会模式,建构一种新的网络社会。”[1]信息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出现了难以应对的尴尬,行政主体开始革新行政执法方式,网络问政应运而生。一、网络问政的概念互联网既是一种技术,也是一种方法,行政主体逐步把网络应用到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进行执法,这种现象即网络问政。网络问政不能单从技术层面理解,关键在于理解其价值内涵。“技术只能作为一种手段和工具,必然服务于其价值目标”。[2]网络问政不是传统行政执法方式和信息技术的简单叠加,也不是用信息技术去适应封闭、僵化的传统行政执法体制,而是借助于信息技术改造传统行政执法方式。网络问政借助于网络这一区别于传统的媒体而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指基于计算机网络环境,运用信息技术及通信技术构建的,以改进行政主体组织体系、重组行政执法方式、最终实现办公自动化和信息资源共享为目的的新型行政执法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在行政执法领域中运用信息技术,处理行政事务和实施行政制度,简化行政程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行政效率,增强信赖性及透明性。二、网络问政存在的问题理论和实践,理想和现实,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人类创造了技术,但又受制于技术。这是人类始终无法逃脱的一个命运。[3]为应对信息技术带来的冲击,出现了网络问政这一崭新的行政执法模式,而任何一个新事物的出现,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不成熟性,网络问政也不例外。1.执行公务身份的判断标准不再适用。在传统行政执法模式中,行政人员是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办公,行政人员执行公务身份的认定,是通过时间和地点标准来确定的,即在上班时间和办公地点所从事的与职务活动有关的认为是执行公务。但在行政权力电子化、行政机关网络化的网络问政模式下,行政人员只要掌握了行使权力的数字渠道(即登录密钥),就可利用网络“随时随地”办公,执行公务活动。这时,传统行政执法模式中执行公务的认定标准,将不再适用于网络问政模式。另外,由于网络问政模式下行政机关可每周7天、每天24小时进行办公,行政人员执行公务的时间和地点,将不再受节假日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行政执法期间在尾处遇有此情形时,可不再顺延。在网络问政环境下,行政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判断的传统标准需重新制定。2.相对人申请回避权受损。申请回避权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处理本案的行政官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时,有权要求其回避的权利。[4]在网络问政环境下,行政相对人通过网络给行政机关留言或发帖表达自己的请求,或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等,会是哪个行政人员来处理这些事情,不得而知,也就没有申请回避的可能性。申请回避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项行政程序权利,其目的就是防止行政人员由于与行政行为具有某些利害关系而偏私。由于网对网的交互是一种虚拟的交往方式,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坐在电脑前面处理行政业务的人员是谁,不知道对方是否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这就使得网络问政中行政相对人由于知情权的缺乏,造成申请回避权受损,无形中损害了行政程序的公正性。3.网络问政不作为判定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要求之后,行政机关在两个月内不作答复、不作决定,申请人就可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行政不作为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职责,对其职权和职责持一种消极态度。行政不作为的认定以行政相对人提出过申请为前提。在网络问政环境下,问题就出现了,如果行政相对人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主体主张没有收到行政相对人发来的邮件申请,该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呢?另外如果相对人发送的电子邮件行政机关真的打不开,这种情形下,如果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主体不作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或作出决定,那么,行政不作为怎么认定就值得研究。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已通过网络提出过申请。但目前我国电子邮件只能作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远远低于书证,相对人要证明自己先前的申请行为,还须借助于另外的证据来组建证据链,证明自己的申请行为,这明显加大了行政相对人的证明责任。4.网络问政行为的告知、送达难以认定。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行为生效与合法要件往往以行政行为的告知或送达作为认定。行政行为的告知或送达通常包括邮寄、交付、公告三种方式。而在网络问政中行政机关往往采用电子邮件、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告知或送达,这也难免会遇到以下情形:(1)行政相对人根本就没有电脑,或由于某些原因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