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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二战后日本的社会保障文化理念浅析二战后日本的社会保障文化理念1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作为一种共同的认识,一般把社会保障理解为国家给予国民以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其制度是社会保障与公共救助。[1]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于1950年10月16日向国会提出了“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提案”,对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了如下定义:“社会保障就是对疾病、负伤、生育、残障、死亡、失业、子女多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以至国家直接负担方面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救助,给予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与此同时,努力增进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以期全体国民都能切实享有有文化的社会成员应当享有的生活”。[2]2二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日本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二战以后。战后,日本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制度,1946年颁布的《日本国宪法》第25条明确宣布:“全体国民都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国家应于生活的一切方面努力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3]随着战后经济的恢复和高速增长,日本逐渐建立起了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共有63种制度组成。[1]大致可以分为医疗保险制度、年金(包括养老金、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与共济年金等)保险制度、就业(失业)保险制度等,基本上包括了社会保障、公共救助、社会福利、公共卫生及老年保健等几个方面。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与欧美相比较,无论是从内涵的动态变化、目的、功能,还是从保障费筹措的“三者均等负担”原则和发放原则等方面来看,都具有自己的特点,属于混合型社会保障制度。[4]3二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意义虽然日本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较晚,但经过战后初步的形成期、经济腾飞时的发展时期、经济发展缓慢、少子高龄化问题凸显的改革期,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以成套法规为依据,以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为运营主体,以审查制度为约束的运营管理机制。第一,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混合型”社会保障模式,在战后经济重建中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凸显了效率和公平并重、义务和责任对等原则。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采取“第一支柱是基础年金,第二支柱是厚生年金”的方式,将普遍主义型和社会保险模型结合起来,对公共救济部分,依据由政府保证最低生活水平、收入保障和医疗保险部分主要依据贡献原则,在法律上强制公民加入,同时不放弃政府责任,在这个过程之中政府逐步加大财税投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营。这种“混合型”社会保障制度也充分体现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基本特征。第二,“国民皆年金,国民皆保险”的制度保障了绝大多数国民的基本生活,体现了“普遍主义”的原则。在日本,所有的国民都要加入某一种的年金,这一制度被称之为“国民皆年金制度”。日本年金制度的最主要特征在于它的普遍主义。“国民皆保险”一词是顺应“国民皆兵”的方针提出来的,随着1942年发起“国民皆保险运动”的展开,1943年底普及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在全国95%市町村得到了普及,所以这个时期也被称为“第一次国民皆保险时代”。[5]“国民皆保险”体制的建立,使社会各阶层均获得基本生活和医疗保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第三,战后初期为了协调劳资关系颁布的一系列法律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维护劳资关系的稳定。1946年日本首先颁布了《劳资关系调整法》,规定了集体劳资纠纷的解决途径。1947年又颁布了《劳动标准法》,1949年颁布《工会法》,加强了工会的谈判地位和集体行动权,并规定设立三方参与的劳动委员会以协调劳资矛盾。以上三法合称“劳动三法”,构成了战后日本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劳动法律体系的形成,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协调劳资关系,有益于维护社会稳定。第四,重视社会保障立法、管理机构多元化、管理模式分权化,使各个部门和机构职责分明,相互制约,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约束,还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机构和审查制度,其职责主要集中于制订、实施、监督和落实社会保险的政策和计划,一般负责管理属于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专业机构具体负责日常业务管理;社会团体协助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障事务。具体而言,参议院即国家的立法机构负责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厚生省负责具体条例、法规政策的制订和出台,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机构,它下设10个厅局,10多个研究机构和20多个审议会。[6]第五,战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一直以家庭为保障单位,政府积极倡导家庭保障功能,增强了国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和理财意识,协调了国家、团体和个人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有益于社会的和谐。1979年,日本自民党编写的《日本型福利社会》其核心就是发挥企业和家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