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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视野下的隐私权宪法保护研究比较宪法视野下的隐私权宪法保护研究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下面将比较美国与日本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分析我国研究和借鉴国外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一、美国的隐私权宪法保护美国是对隐私权立法最早的国家。1965年的格鲁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最先明确隐私权宪法保护,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发展了“权利伴影”理论,其认为隐私权存在于美国宪法第一、三、四、五宪法修正案,再结合宪法第九修正案规定的,“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由此,美国隐私权通过宪法判例实现宪法规范保护,宪法解释明确了隐私权的宪法地位。美国隐私权宪法保护主要是对抗立法权,其制度实现是违宪审查。二、日本隐私权宪法保护日本对隐私权保障的完善经历了从承认私法上的隐私权到承认宪法上的隐私权的过程,其宪法借鉴了德国的“概括条款推导型”方法勾勒出隐私权的框架。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一切国民均作为个人受到尊重。对于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国民权利,以不违反公共福祉为限,需在立法与其他国政上,予以最大的尊重。”同时日本宪法中关于通讯秘密、住宅侵入、搜查扣押、禁止刑事上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以及关于思想和良心自由的保障,虽然都有各自内容的限定,无法像第13条可以作为隐私权一般适用的规范,但也可以在个别领域作为隐私权的保障规定。三、关于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思考在比较日本以及美国相关宪法理论后,不难得出,美国、日本宪法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已较完备。然而,我国对隐私权的保障还很不完善。现实生活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和我国普遍的隐私权意识淡漠与法律规定的不健全有关。(一)我国隐私权观念的缺失及法律保护的缺位1.历史文化原因在中国传统上并无隐私权观念,人们的观念受到社会制度、经济发展、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制约,而人们的观念对于构建隐私权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所以应该对影响隐私权观念的传统文化因素进行分析。2.政治体制原因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匾乏的私文化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权力对公民的私生活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中,隐私权的权利主张在中国无立足之处,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发展。(二)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隐私权具有基本人权的特征,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保护人格尊严的思想指导下,隐私权所具有的基本人权价值被表现出来,对隐私权的保护逐渐从民法方面到宪法角度。而且现代社会私人空间在面对强大的政府公权力,必须对公权力的行使设定一个不能侵犯个人隐私权边界,公民的人格尊严、私人生活自由才能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必须把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宪法保护的范围内。(三)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完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以约束公权力、保障人权为宗旨,因此也是隐私权权利得以得到保障的最有利依靠。在公权力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中,需要比公权力更高的权威—宪法,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所以,应该在宪法规范中确定隐私权保护的依据,用以指导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我国现行宪法的文本上来看,《宪法》第38条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内容,表明我国宪法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保障。但从规范意义看,人格尊严条款并未取得统领整个基本权利的价值基础的地位。因此,笔者建议修改宪法时,可将《宪法》第38条规定的人格尊严列为公民基本权利之首,提前到《宪法》第33条公民定义之后以及平等权、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义务之前。第37条、第39条、第40条,上述条款虽然直接或间接包含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但隐私本身并未获得独立的权利保护形态,而是包含在其他权利或利益之中给予保护的。因此,隐私权要真正成为宪法规范中的权利必须修宪,即在《宪法》第37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条款后增加有关私生活受尊重的权利。上述增加条款和原有的住宅保护、通讯自由保护、人身自由保护条款结合,就可以形成一个相对集中和完全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四、结论随着人权保障的发展,人们各种权利主张越来越多,应该纳入基本权利体系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但是宪法本身不能频繁变动,宪法保持稳定的基础就是应该在宪法规范中有基本权利的一般价值条款,这样,当新的基本权利保护要求出现时,通过宪法解释可以在宪法一般价值的基础上容纳入宪法保护。美国和日本的具体立宪背景、宪法内容和司宪方式都不相同,但是通过宪法一般价值容纳隐私权的做法却是相同的。这一点提示我们,无论隐私权是不是直接写入宪法规范,隐私权宪法保护的价值条款是一定要存在的。-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