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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金融改革的“环渤海”辐射效应分析陈欣烨内容摘要:天津自贸区是中国北方唯一一个自贸区,京津冀和环渤海同为天津自贸区的经济腹地,而自贸区是经济腹地对外开放的最便利窗口。天津自贸区挂牌一年以来,金融产业的金融要素集聚效果不断显现,依据辐射效应作用机制,增长极的资源集聚是其能量向外辐射的先决条件,而后再逐渐向增长极周边地区释放和扩散,产生辐射效应。自贸区的金融改革红利会在自贸区资源集聚的基础上不断向周边地区辐射,并最终带动经济腹地的金融、贸易与投资发展。关键词:天津自贸区金融改革“环渤海”辐射效应天津自贸区金融改革发挥辐射效应的基础(一)天津自贸区取得的成绩天津自贸区运行一年多以来,大量的政策得以落实,截止到2016年7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90项分解任务全部启动实施,57项已经完成,占总量的6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来自WwW.lw5u.Com]“金改30条”)70%的政策已落地。天津自贸区经济发展成效也十分显著。截止到2015年年底,天津自贸试验区3个片区所在的经济功能区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800亿元左右,占全市GDP的11%左右。特别是在外贸出口增速放缓、局部地区下滑甚至负增长的形势下,3个经济功能区外贸出口保持了正增长,全年出口额65.7亿美元,同比增长6.8%。金融产业发展促进作用明显,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处于全国领先地位。截至2016年6月底,天津自贸区内各类金融机构达到131家,跨境收支额554亿美元;跨境人民币结算1192.8亿元人民币。目前自贸区内各类租赁公司近2200家,其中融资租赁公司总部超过800家;租赁飞机累计超700架,约占全国总数的90%;租赁船舶达到82艘,约占全国总数的80%,集聚效应十分明显。(二)天津自贸区金融改革的突破之处依据《总体方案》和“金改30条”的制度内容,天津自贸区金融改革的突破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根据“金改30条”,对于自贸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支持开展借入和借出境外人民币、发行境内、外人民币债券业务、金融基础设施平台的人民币计价的交割和结算业务、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个人跨境人民币等,在《通知》中进一步简化试验区内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流程,并对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回流、自贸试验区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等作出具体规范。2.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根据“金改30条”,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应在天津地区银行机构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办理限额内可兑换相关业务。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流程,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允许选择不同银行办理经常项目提前购汇和付汇。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放宽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对外放款管理,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3.促进租赁业发展推进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租赁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支持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支持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天津市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4.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扩大金融服务主体,鼓励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对中小型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