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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状、趋势与政策建议一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界定(一)文化创意产业界定的五种模式创意产业作为一种新颖的学术、政策和产业范畴,最早于1994年澳大利亚政府的《创意国家》报告中被提出;1997年,英国政府文化媒体和体育部将其定义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并建立了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由此,创意产业这个新的行业类别逐渐为人所知,其内涵也在近年间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演化。创意产业强调的是人的创造力,强调产业的价值源于文化积累和科技发展所激发的创意,是创意对经济的渗透和贡献,而不是进行文化产品的简单复制;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它不仅是高技术的,更是具有高文化内涵的(Lazzeretti等,2008)。目前,世界各国对创意产业的名称和范围界定尚未达成共识,基于不同的目标以及对创意产业运作模式的不同理解,主要形成了5种分类体系(见表1),其中象征性体裁模式、同心圆模式(涟漪模式)和WIPO模式均对创意产业的核心行业和外围行业进行了明确界定;WIPO模式和UNCTAD模式运用最广。英国DCMS模式成型于20世纪90年代,源于英国政府欲将英国经济重新定义为创意和创新驱动的经济模式(DCMS,2001),故该模式所包含的13个产业多数都包括在原有“文化产业”的范围之中。象征性体裁模式发端于传统的文化产业研究之中,它将高雅艺术和严肃艺术看做是公共部门的职责,因此将创意产业的主要关注点置于流行文化之上(Hesmondhalgh,2002),并通过象征性文本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和消费来形成、传播和描述社会的文化。同心圆模式主张,创意产业与其他产业最显著的区别来源于其文化产品蕴含的文化价值;因此,产品或服务所表达的文化内涵越多,则越接近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Throsby,2001)。作为欧洲近年来相关研究所普遍采用的分类方法,同心圆模式强调,创意概念产生于核心层的创意艺术,外在表现为声音、文本和图像,并且通过一系列层级的同心圆对外传播,对外层产业产生影响,从核心到外层,文化含量逐渐下降而商业价值逐渐增加。WIPO版权模式将创意产业界定为直接或者间接创作、生产、传播和分销版权作品的产业(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2003),并将该产业区分为实际参与生产知识产权的核心产业和传播产权产品、递送版权服务所必需的关联性产业两大类,而部分版权产业则主要指的是那些知识产权在运作中仅占很小一部分的行业。表1可见,象征性体裁模式、同心圆模式与WIPO模式对核心产业的定义大相径庭,比如创意艺术在同心圆模式中是核心产业,而在象征性体裁模式中则变成了外围产业。表1五个代表性模式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续表UNCTAD模式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结了1986年以来联合国各成员国对于文化统计的一些经验后通过提炼升华后才形成的,是目前公认的最为权威的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框架。该模式对创意产业的认识基于对“创造(creativity)”概念的扩展,将其定义为创造、生产和分销利用创新和智力资本作为初始投入的产品和服务的循环,该循环构成一系列致力于从贸易和知识产权中创造利润的知识密集型活动(UNCTAD,2004),并据此将创意活动分为“上游活动”和“下游活动”两类,其中上游活动指的是表演艺术或视觉艺术等传统文化活动,下游活动指的是更接近市场的活动如广告、出版和媒体相关活动等。UNCTAD模式中的创意产业是一个囊括许多产业的行业类别,既包括根植于传统知识和文化遗存的活动如艺术品工艺、文化节庆,也包括知识和服务导向的子集如视听和新媒体,由此文化创意产业被分为遗产类、艺术类、媒体类和功能性创意类这四大类,文化产业是创意产业的一个子集(见图1)。图1UNCTAD对创意产业的分类(二)我国对文化创意产业认识的演进在我国,创意产业的概念最早由上海引入,从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文化生产力”的概念,到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发展创意产业,创意产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2009年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作为继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后出台的又一个重要的产业振兴规划,标志着文化创意产业已经完成从传统的文化行业到新兴产业部门的转型;2011年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更是使得文化建设全面迈入新阶段,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到2016年我国文化产业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将达到5%,文化创意产业从而正式定位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我国对文化创意产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但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并未达成全国性的共识;与前文所述的五种模式相比,近年来国家层面和各地有关文化创意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