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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集资融资法律问题研究(2010~)2016~2017年,我国金融领域进入风险易发高发期,各种经济风险点多线杂面广,各类经济违法犯罪乱象丛生。在此期间,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频发,重大案件增多,涉及领域由“实体经济”继续向网贷、众筹、投资理财等纯“资本运作”转变,网络化特征凸显,参与人员成分复杂,社会危害日益加剧。正如权威人士指出的,部分互联网企业以普惠金融为名,行庞氏骗局之实,线上线下非法集资多发,交易场所乱批滥设,极易诱发跨区域群体性事件。[1]其中,犯罪手法紧随金融改革热点领域,以“金融创新”口号迷惑广大群众,打着虚拟货币、消费返利、农民合作社等旗号的新型犯罪层出不穷;犯罪模式欺骗性、扩散性、危害性明显增强,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活日益渗透侵蚀;犯罪分子对参与群众的蛊惑性、煽动性、组织性加强,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及社会治安秩序,存在引发系统性、区域性经济风险的隐患。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总体形势当前,非法集资犯罪仍然处于高位运行、多发频发的状态,直接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严重损害群众经济利益,进而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从经济犯罪总体形势看,犯罪数量持续走高。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经济犯罪案件20.7万起,为受害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70余亿元。[2]2016年,全国共立经济犯罪案件16.8万起,较5年前增长了34.5%;涉案总金额7433亿元,相当于5年前的2.6倍。[3]其中,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从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到,2013年至2017年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14.4万人,是前五年的2.2倍。重点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起诉8.2万人。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9500余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200余件、集资诈骗案1200余件。[4]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近年来首次出现“双降”。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5]由此可见,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急剧攀升的势头虽然已经有所遏制,但非法集资活动仍然处于高位徘徊、小幅波动的状态,犯罪手法花样翻新、层出不求,迷惑性强、诱骗性大,据保守估计,涉及利益受损人员达数千万人,对社会经济危害呈现加深、加重的趋势。尤其是在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的情况下,重大案件明显增多,社会影响力、破坏力明显增强,涉案金额逾百亿元案件屡见不鲜,涉案群体更是动辄达数万人之多,诸如北京“e租宝”、上海“中晋”、云南“泛亚”等一批特大案件接连发生,已在许多地区和行业产生连锁反应。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涉案金额近1400亿元,平均案值达1365万元,亿元以上案件逾百起。[6]以“e租宝”及关联公司非法集资案为例,据新闻媒体报道,2014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利用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信惠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钰诚系”公司以及“e租宝”网络平台,大肆编造虚假融资租赁项目,以转让融资租赁项目债权支付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诱使90余万人投资580余亿元,截至案发未兑付金额近370亿元。2015年12月,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北京、安徽、广东等地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016年12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2017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中,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无期徒刑,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判处无期徒刑,罚金7000万元;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5年不等,并处罚金等。值得注意的是,从犯罪涉及的地域看,非法集资发案地域相对集中,部分地区风险突出,下乡进村趋势明显,跨省案件大量增多。随着我国广大农村和中小乡镇的快速发展,生活的逐步富裕,基于农民对金融理财缺乏防范意识的特点,非法集资犯罪向农村地域扩展趋势较为明显,尤其是以农村合作社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猖獗,对农村金融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对并不十分富裕的农民在经济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知,通过“一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搜索统计发现,2015年共计1786份,2016年共计4097份,2017年共计4384份,2016年和2017年的案件数量比2015年的两倍还多;从裁判文书份数看,2017年数量较多的省份为:河南568份、河北470份、江苏326份、福建318份、浙江306份、山东264份;通过“一审集资诈骗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