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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一、行刑社会化:刑罚发展史的逻辑结论激励手段系统功效下降的基本原因是因为罪犯的需要结构发生了变化-追求自由的需要,包括尽早离开监狱和扩大监狱内活动空间的需要,成了罪犯最突出的需要。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曾组织过一次6000名罪犯的问卷调查。为保证调查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他们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调查对象合理分布。他们对从事工业生产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刑期长的和刑期短的、来自城镇和来自农村的在押犯按比例抽样调查;二是答卷不记名。问卷调查设计了十项内容:争取减刑、干部公正、家庭、时事政治、身体健康、百分考核、改善生活、子女、电视电影、三课学习。调查的结果是:有55.55%的罪犯把争取减刑列为第一关注目标。(注:参见刘声祥:《从罪犯最关心的问题引出的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1996年第6期。)这就是说,罪犯追求的自由需要在罪犯的需要结构中更加突出。改革开放前,虽然罪犯追求自由的需要在罪犯需要结构中也较突出,但远不能与现在相提并论。改革开放前,很多罪犯是希望狱内生活好一点、影视多一点、劳动轻松一点,并且这种需要在罪犯需要结构中占重要地位。罪犯追求自由需要的突出,在罪犯需要结构中的升位,是市场经济社会个人自由价值升位在狱内的反映。在市场经济社会,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基础,个人自由的价值空前突现出来。开放后监狱系统实施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几年来的经验证明,这种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分级处遇的实施大大激发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应当加以完善与发展。然而,目前分级处遇的不足之处也较明显。分级处遇管理中突出的问题是处遇差拉不开。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1991年提出的《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处遇设置的构架是:宽管罪犯在监活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外出劳动可以不实行武装看押;通信会见次数可以适当增多,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管理可以适当放宽;会见的设施、条件可以好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批准配偶来监同居。对严管罪犯,要严格限制其监内活动范围,严禁单独活动;通信、会见只限于直系亲属,严格控制次数、严格检查、严格监听。该《意见》以罪犯活动范围、通信会见等处遇差别要素,将罪犯处遇分为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处遇级。虽然实施分管后,不同级别的罪犯处遇不同,但是处遇差别不明显。虽然宽管罪犯在监内活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但监狱空间有限,如果再考虑分类管束后分管单位需要实施封闭性管理,以及监狱重要设施需要专用空间,宽管罪犯的最大程度的活动范围也不会与普管级罪犯活动范围拉开理想距离。虽然监狱对严管罪犯要严格限制监内活动范围,但监狱应当保证罪犯的基本权利。罪犯活动范围是处遇差别要素中的核心要素,受制于该要素作用发挥不充分,通信、会见、管理、文体活动等处遇差别要素的发挥状况也不尽人意。处遇效价将大大降低,根据弗伦姆的激励理论,处遇效价的降低直接导致处遇激励力的低效。分级处遇工作要有突破,必须将处遇差拉开。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将罪犯活动范围由监内引向监外,从而大大提高了监狱对罪犯活动范围的调控能力,并由此牵动罪犯通信、会见、管理、劳动报酬等处遇要素调控能力的提高。监狱对分级处遇要素调控能力的提高,为监狱加大处遇差提供了前提。而处遇差的提高则可以大大提高分级处遇的激励力度。-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