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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吴传德摘要:2013年被誉为是互联网金融元年,以余额宝出现为标志,百度理财、微信理财等各种互联网理财产品横空出世。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首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和以淘宝、京东为代表的各类电商金融争先恐后地进入这块新兴市场。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体,互联网始于1969年,在20世纪80年代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信息传输技术迅速发展起来,而金融行业则有着上百年的历史,其本质是通过线下固定物理场所对资金进行再分配,从而将资金从供给方轉移至需求方以实现其升值。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2013年实现了爆炸式的增长,以P2P借贷业为例,在2012年P2P网贷平台一共有200家左右,而到2013年已经猛增至超过523家,增长了1.5倍有余,交易规模在2013年也达到了897.1亿元,同比增长292.4%。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事物可以说是赚足了噱头,被誉为是金融业在21世纪最伟大的创新之一,媒体对其大加报道,民众对其趋之若鹜。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也明确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然而任何一件创新事物的出现,在给其适当的发展空间的同时,都不能离开监管。那么由谁去监管,如何监管,监管力度如何,这些都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必要性;发展建议F832文献标志码:A:1673-291X(2019)03-0071-03一、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及运营模式1.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互联网金融其实就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金融,是依托互联网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和服务体系,本质上还是金融,只是载体由之前的物理场所变为了互联网。这样一来,一方面,金融业就可以脱离以前地理位置上的束缚,实现跨区域的资金配置,为顾客带来更加方便的金融服务体验;另一方面,以互联网为载体,大数据、云计算为工具,利用平台交易的双方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彼此。2.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大多数的学者对其定义都是以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为区分依据的,主要的运营模式有以下几种(如下表所示)。二、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之所以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主要是因为其存在着以下风险。1.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进行深度融合进而衍生出的各种线上金融业务模式的总称。既然是与互联网进行融合,就不得不说到互联网本身的技术风险,也即我们俗称的“黑客”。举一个例子,2018年3月7日,我国最大的区块链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之一的币安遭受到黑客攻击,黑客将所侵入的所有用户账户的各类数字货币做空,并同时做多比特币,这导致除比特币的其他数字货币短时间内价值大幅度下跌。虽然这次黑客并没有卷币走人,但是类似这样的系统入侵事件依然值得相关平台和广大投资者的重视。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凡是涉及到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交易都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风险。正因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着这样的技术风险,所以如何加强系统安全,保护账户的正当交易显得格外重要。2.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的原因之一是其服务了很多长尾尾端的资金需求者,这些“利基”群众在传统金融银行那里大多因为其信用水平较低而无法得到足量的贷款。另外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以及我国线上征信工作的不完善,这些信用状况不是很良好的人通过互联网渠道获得了贷款导致了很多投资者资产流动性大大降低,被锁在所谓的投资项目中。这些大大降低了广大投资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信任,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长远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3.系统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企业,行业所处的宏观环境因素而导致的因为某个时间的发生使得行业内绝大多数企业遭受巨大损失的可能性,并且其无法投资分散化而抵消。传统金融业通过互联网的应用大大提高了其工作效率增加了收入,同时也增加了风险传递的速度。另一方面,互联网通道的多样性、虚拟性及快速性也使得风险传递的渠道变得更多,从而让风险控制显得越发困难。4.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内部操作风险和第三方风险。内部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当前网上银行业务实行的是粗放式管理,缺乏专门的机构部门网银的操作加以协调和管理,容易出现多头管理和管理的真空区,买下操作风险隐患。第三方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服务提供商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以及系统保障投入不够而导致的服务提供商风险以及由于部分外包商盗用银行名义四处开展业务而使客户蒙受损失的外包风险。5.法律风险。当前我国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合理地引导和规范,争相利用当前法律制度的漏洞去谋取非正当盈利。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分别被报道出平台携款走人的现象,在2014年,存在问题的P2P平台还仅有92家,发展到2015年,问题平台已经增长至1263家占据了平台总数量的1/3。虽然平台倒闭已经相当于淘汰了行业内的劣质企业,但是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