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9
2/9
3/9
4/9
5/9
6/9
7/9
8/9
9/9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商法视阈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探究薛韵摘要:商法是以商人为主要调整对象、以规定商人的资格和地位作为根本任务的一套法律。它在尊重企业营商自由的同时也强调企业的社会主体责任,因此,我们理应沿用商法逻辑去探索企业社会责任的完善路径,以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来有效减少与防范企业为追逐经济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的现象发生。文章先从概念本身、责任范畴以及企业法人三个角度阐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接着对商法视阈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定进行了介绍;最后,在阐明企业社会责任规制强化动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贯彻立法原则、注重多法衔接、提升品牌形象以及强化协会监管与社会监督四条完善策略。关键词:商法;企业社会责任;商法规定;强化动因;完善路径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6(b)--031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多德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在他看来,享有商事活动控制权的公司经营者不应再坐等法律的强制,而是应当自觉自愿对社会承担责任。围绕这一概念,现今不同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个人观点:卢代富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所负有的维护与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而朱慈蕴则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于维护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政府等在内的各方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从概念本身的角度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对自身(包括股东、管理层、员工等)以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债权人、供应商、社区、政府还有环境等)所需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企业需要摆脱“营利至上”的传统理念,在自身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切实对上述各方利益相关者尽到其应尽之责。不仅对内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且还需以优质的产品及服务来保障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1],切实尽到自身所肩负的环境保护与改善义务,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市场建设,努力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从范畴角度来看,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法律责任,学术界称其为狭义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具有绝对性、强制性,需由企业直接承担。即便经济责任学说认为,企业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来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其社会责任的性质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以营利性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是完全自由、无拘无束的。相反,企业必须遵照公平竞争原则,在法律的框架下创造和争取利益,必须切实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尽其所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如保护劳工权利、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确保产品质量以及治理环境污染等。二是学术界称之为“广义社会责任”的社会公共道德义务,这些义务的性质虽与前述社会责任不同,并不具有强制性与直接性,但也应为企业所遵守,比如企业应当在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积极致力于社会风气的改善,其还应当为社会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等。另外,虽然企业并不是自然人,但其法人同样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合的“人格”精神,在社会生产与生活过程中必须切实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并尽到法律责任,自觉接受道德约束并积极履行道德义务。作为社会机构与经济机构的结合体,企业与社会责任的关系紧密不可分割:一方面,企业是建立并发展于社会环境当中的,因此,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来改善社会环境不仅有利于社会发展,而且也能够促进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以社会作为其利益来源,通过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可为自身赢得“人格”认同与良好声誉,从而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总体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人们在经济高度发展催生社会伦理环境问题的背景下,对企业道德义务进行反思的结果,其是对传统企业营利观念的修订与补充,强调企业既要注重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2];引导企业要以尽责赢取来的商誉来提升自身的营利水平;呼吁一个企业要想成功,就必须在利润与责任、效益与公平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尽可能使自身行为能够产生内外双重有利作用。2商法视阈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定商法是以调整商事关系为主要目的多部法律的总称,目前主要包括公司法、“三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银行法、票据法以及证券法,等等;这些法律都是基于商人法律风险思维并遵循自治与交易便捷两项立法原则建立而成。值得一提的是,其不只提倡自治并鼓励交易,而且注重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外第三方的利益,认为这就是企业所应尽的最大的社会责任,坚决反对企业为促成交易而牺牲第三方利益的行为。然而从当前来看,我国商法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尚且存在重大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商法中尚且缺少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硬性规定,有的大多只属于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非但不具备具体的执行内容,且更不具备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对企业很难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虽然近年来部分商法经修订后加强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但范围较窄、数量偏少,而且呈零散分布状态,并未形成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