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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出版与古籍保护关系刍议顾雷摘要近年来古籍保护事业方兴未艾,而古籍出版作为一种专门的出版类型,同时也是古籍再生性保护的重要手段,它们都以传播继承传统文化为目的。厘清古籍出版与古籍保护的关系,将有助于完整认识古籍保护在当下的意义。静态考察发现,古籍出版是古籍保护的重要内容;动态考察表明,古籍出版是古籍保护的重要阶段;路径考察发现,古籍出版的古籍保护方式主要有影印出版、整理出版、数字出版三种。古籍出版的社会化效应有助于古籍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关键词古籍古籍保护古籍出版分类号G253.6DOI10.16603/j.issn1002-1027.2020.04.015当人们意识到古籍是一种有传承意义的物质与精神的集合体的时候,自然会对其物质形态产生一种保护的观念,而这种对物质形态的保护,从一开始就是为更好地保存其上的文字或精神内容服务的。包括影印出版、整理出版和数字出版等形式在内的古籍出版,不仅能够部分保护古籍的物质形态,而且使古籍精神性内容得以传播继承而获新生。1静态考察:古籍出版是古籍保护的重要内容对于古籍,现在较为通行的定义有二种:一则“主要指1911年以前(含1911年)在中国书写或印刷的书籍”[1];二则为“中国古代书籍的简称,主要指书写、印制于1912年以前又具有中国古典装帧形式的书籍”[2]。然而这两种定义主要着眼于古籍的形式,或者说是物质形态特征,忽视了古籍与今日书籍在内容或者说文化精神上的不同。所以,对古籍的认识,首先要辨别其所蕴含的文化精神。上述定义举出“1912年”的时间概念,以清朝灭亡、民国建立为限判定古籍。然而,思想学术文化的转变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胡朴安认为“古者对近而称,所谓界限者,即谓古今之界。区分于何时期,当以何时期以前之书谓之古书,以何时期以后之书谓之非古书也。惟是古今之界限颇不易区分”[3],指出“古今界限”虽是判断古籍今书的依据,但划分古今并不那么容易,因为古今文化精神既有裂变也有延续,所以,我们固然可以从古今时代变迁来理解古籍的概念,知道古籍是指古代的书,但更要意识到其所承载的古代文化精神。其次,对古籍的物质形态特征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具有古典装帧形式的书籍,其书写或印刷的材料本身是易损的。钱存训在《书于竹帛》中认为,以甲骨、金石和陶泥为载体的文字不能称之为书,这些“刻在甲骨、金属、玉石等坚硬物质上面的文字,通常称为铭文;而文字记载于竹、木、帛、纸等易损的材料,便通常称为书籍”[4],强调凡被视作书籍者,其载体为竹帛纸张,其物质形态是易损材料,不及金石保存良久。那么,所谓古籍,就应当是将文字记载于易损材料之上的书,由于时间的演进和历史的发展,它不仅有一定的古典装帧形式,且承载着古典文化精神,从而成为一种有传承意义的、物质与精神的集合体。书籍的产生和传播是与出版紧密相连的。出版是编辑、复制作品并向公众发行的活动[5],它是用文字传播文化的承担者,而这形成了有史以来人类文化的基础,“出版工作总要设定复数的读者,复制原稿并使之社会化作为首要前提”[6]。而古籍出版作为出版事业的一个分支,就是用影印、点校整理和数字出版等手段,将古籍的精神内容复制下来,以社会化的发行手段,对读者进行传播,并以此承担传播文化的职责。郑振铎的《漫步书林——谈印书》也说:“古书是孤本传世,难于广泛地流通。有些是原稿本,那么,更是天壤间只此一帙了。数量少而欲读之者多,那么,势非出于重‘印之一途不可。仅仅只印它百部、千部吧,已经是化身为百,为千,能够供给千百个人或更多的人便用的了。”[7]古籍出版使古籍具有多个复本,在全社会传播,不仅使古籍的原本这一物质形态得到保存,也使古籍的精神内容得到流传。当人们意识到古籍是一种将文字记录在易破损材料上的、有传承意义的、物质与精神的集合体时,对其易破损的物质形态自然会产生一种保护意识。而我们认为的古籍保护是对古籍精神内容和物质形态的整体性保护或全面保护。那么,对于今日的古籍保护,除了原生性保护其物质形态外,还要有再生性保护以传播继承其精神价值,两者结合才是对古籍保护的完整认识;它们构成了古籍保护的一体两面。影印是古籍再生性保护最常见的方式,“古本书作为珍贵文物,应当得到妥善的保护;而作为文献数据,又应加以充分的利用,以保证学术的发展。如果要兼顾保护和利用两方面的需要,尤其是保护古书的真迹,防止意外损失于万一,使古本书能够化身千万,传之永久,影印是最好的办法”[8]。而本文认为,不仅仅是影印,包括点校整理、数字出版等古籍出版形式,都是古籍再生性保护的主要内容和手段,也是古籍保护的重要内容和手段。2动态考察:古籍出版是古籍保护的重要阶段原生性保护和再生性保护是古籍保护的一体两面,但由于书籍物质形态自然寿命有限,精神性内容却可流传,故而在原生性保护止于保其天年后,再生性保护在出版领域还可以采用影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