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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研究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研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洛杉矶光化学污染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等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的出现,让环境问题收到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是在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环境权论的发展,让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体系之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探究。1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意义在对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对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意义进行探究。通过对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意义进行探究,我们可以发现,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制约具有促进作用。(2)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对提高环境行政效率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3)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对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责任感的提高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2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现状2.1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问题,是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种表现,通过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问题进行探究,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之中,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规以及一些由其他部门发布的环境保护规定都对公众参与问题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以宪法为例,我国宪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就可以说明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是行使环境权的一种表现[1]。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要对人民生活环境和生态改善,我们也可以依据这一条,通过参与环境保护问题的措施,对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在《中华人民共和國环境保护法》中,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也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国内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民众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权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力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的权力进行了明确。2.2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环境保护基本法和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我饿公众参与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公众参与保护的管理机制起步较晚,这样,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1)公众参与立法的立法机制的不完善,是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种问题[2]。由于我国宪法对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问题只是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使得我国现有体系中,公民的环境权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于公共参与制度的应用问题,两部法律只是对《环境保护法》中的基本精神进行了重复。(2)在对公众参与制度进行应用的过程中,我国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力量的薄弱,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机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对我国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的发展现状进行探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主要包括中华环保基金会、北京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北京大学绿色生命协会、上海市青少年环境爱好者协会等多个民间组织。在国外的环境保护体系发展过程中,以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为代表的民间环保团体在环境数据调查、立法建议和政策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民间环保团体存在着缺乏稳定经费来源、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不畅等缺陷,这就使得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的职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加之民间环保组织注册的国际过程中的一些过于严格的政策管理规定,这就使得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仍然处于一种起步阶段。3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通过对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探究,我们可以发现,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满足世界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措施。因此我们也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完善:(1)在宪法修订过程中,我们可以将公民环境权问题写入到宪法之中。在一些环境保护措施较为完善的国家,公民环境权问题已经成为了本国宪法中的重要的法律条款,例如日本宪法和韩国宪法就对公民环境权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3]。因此,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我们也应该利用宪法对公民环境权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完善。(2)在促进民间环保组织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赋予民间环保组织一定法律地位的措施,促进民间环保组织规范化的特点。(3)针对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方式,对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