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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与激励约束机制设计史茂成【摘要】现代公司制企业要求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样在企业内部就产生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当所有者与经营者因目标不一致而产生利益沖突时,经营者就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而追求自身的利益,便产生了代理问题。为规范国有企业的代理问题,避免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国有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和发展趋势而言,都需要建立适当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关键词】委托-代理理论;激励机制;经营者一、引言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突出特点是间接的多级委托代理。从形式上看,人民将国有企业的资产委托给国家,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并承担所有者的义务,形成了全体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国家是非人格主体,也不具备直接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资格,因此国家又将国有资产进行了一系列委托,形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经营者”多级委托代理链。初始委托人无法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直接的监督和约束,而是通过中间多层次的委托人来实现间接的监督。在现实运作中,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与委托人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委托人的利益所在是使国有企业经营保持高效率,完成上一级委托人所委托的任务;而代理人的行为动机是努力追求个人利益,会通过偷懒、传递虚假信息、隐瞒企业经营真相等方式满足个人利益而降低企业的运营效率,损害所有者利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过40年的发展和完善,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做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当出现所有者与经营者行为目标不一致时,经营者面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将会导致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究其根本,是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完善甚至是缺失。二、现行激励约束机制分析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经营者是企业的核心资源,负责生产要素组合、决策和创新发展等经营行为的实施,对企业的兴衰成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应建立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经营者的创新潜力,使经营者的目标与国有资本增长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趋同。激励与约束之间是相容的关系,激励机制本身就是一种“积极”的约束,从形式、内容和效果上与监督控制机制的“被动”约束完全不同。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大部分国有企业在建立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从现阶段的情况看,多数是表面上建立了激励机制,但约束机制是低效的。这不但直接导致了国有企业效益的滑坡,而且还延伸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贪污腐败问题。造成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低效和失灵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所有者虚位及委托代理链条过长。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是多级委托,委托人本身就是在层层行政授权下的非人格化主体,进而造成国有产权的不明晰。在转型过程中,尽管行政权威被打破,但新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这就必然使委托代理链之间的连接机制存在既不严密又缺乏效率的现象。2.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由于委托主体虚位,委托代理链条过长且缺乏内在的连接机制,过分依赖行政,委托人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因此委托人没有监管的动力,监管积极性不高,监控手段不力,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代理人的经营行为,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3.政府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各级委托人,特别是政府部门,不但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而且还承担着政治、社会稳定、就业和福利等方面的职责,因此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决定国有资产的投向,决定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向,决定代理人的任免。经营者的地位和待遇由主管部门领导的评价来决定,而与企业业绩的好坏没有关系或作用甚微,基本没有职业风险。4.未体现经营者人力资本价值。从经营者产生机制来看,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上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尚未建立经营者筛选及退出机制,统一、开放的经理人市场还未形成。从企业内部看,未将经营者作为稀缺的人力资本,从而抑制了经营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导致经营者逐渐产生心理惰性,逐渐磨灭工作的动力,更有甚者会给下属带来消极影响,使得整个团队没有积极进取的主动性。5.约束机制不健全。未能建立有效的经营者约束机制,在实行股份制的许多国有企业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尚未能真正发挥作用。证券市场、经营者市场、企业兼并机制等外部约束机制力量仍然微弱,起不到对经营者进行外部约束的作用。一是对经营者的奖励存在随机性,缺乏标准的约束;二是信息不对称,监管措施跟不上,造成经营者“自我奖励”;三是经营者职务消费不规范,非货币化收入监控有难度。三、激励约束机制探讨国有企业要达到自身的利益目标,实现利益最大化,首先必须让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同时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对经营者产生激励作用。考虑到国有企业的背景以及其发展历程,在建立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方面,既不能照搬国外的经理人的激励模式,也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