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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湄公河次区域的贸易与投资合作一大湄公河次区域贸易与投资合作的基础与条件1.互补性与竞争性并存次区域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大体上可分为三个发展层次。居于第一层次的是中国和泰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次区域各国对中国的期望值都很高。泰国已进入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行列,经济实力较为强劲。居于第二个层次的是越南,属于一般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其GDP保持了年均7.5%的高速增长,发展势头良好,是一个容量大、潜力大的消费市场。居于第三个层次的是缅甸、柬埔寨和老挝,属于最不发达国家,基础设施落后,投资环境差,人口素质低,购买力水平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导致了产业结构的差异,从这个层面来讲,各国的经贸合作有很强的互补性。另一方面,次区域各国又都是传统的农业国,工业化水平低或是正处于工业化阶段,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均为劳动密集型产品,从这个角度来讲,其经贸合作又具有竞争性。2.合作机制与相关协议(1)世界贸易组织(WTO)。目前为止,次区域各国除老挝外,其余五国均为WTO成员国。老挝于2007年提出申请加入WTO,将进入第二轮谈判阶段,预计将在2012年加入WTO。(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相关协议。次区域各国均是CAFTA成员国。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四国和中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议将于2015年全面实施。2002年11月4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签署。协议提出了中国与东盟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2003年10月6日,中国与东盟十国领导人在印尼巴厘签署了《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规定:中国和东盟6个老成员国,将在2010年建成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和东盟4个新成员国,将在2015年建成自贸区。2004年1月1日,中国和东盟开始实施自贸区框架下最早降税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还包括少量其他章节的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将这些产品的关税降为零。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使自贸区进入实质性降税阶段。2006年1月1日,我国对东盟所有国家的早期收获产品均已实现零关税,东盟老成员国也对我国的早期收获产品给予了零关税待遇。越南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4年开始降税,但可以享受多两年的过渡期,至2008年取消全部早期收获产品的关税。老挝和缅甸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6年开始降税,至2009年取消全部关税。柬埔寨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6年开始降税,至2010年取消关税。2004年11月29日,第八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老挝首都万象举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东盟十国领导人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007年1月14日,第十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菲律宾中部城市宿务举行,双方领导人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协议规定:中国将在对世贸组织承诺的基础上,在环保、建筑、商务、体育与运输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新的市场开放承诺。同时,东盟也分别在教育、旅游、建筑、金融等行业向中国做出市场开放承诺,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2009年8月15日,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正式签署,标志着自贸区主要谈判任务成功完成。该协议包括27个条款,包括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等。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中国和东盟老的6个成员国之间有超过90%以上的商品实行零关税,和越老缅柬将于2015年实行零关税。(3)GMS有关贸易的文件。2002年11月3日,在金边举行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首次领导人会议批准了《次区域发展未来十年战略框架》。该框架进一步提出11个同战略方向相关的骨干计划,其中也包含跨境贸易和投资计划。会后六国还签署了《大湄公河次区域政府间电力贸易协定》。2005年7月,六国又在中国召开的GMS峰会上签署了《次区域电力贸易运营协议(PTOA)第一阶段实施原则谅解备忘录》。这为次区域电力贸易与合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GMS机制中最重要的贸易便利化倡议是《GMS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CBTA),主要包括跨境手续、道路标志、运输价格、海关检查、车辆管理等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便利化措施。1999年11月,老、泰、越三国先行签署了该协定。此后,柬埔寨、中国和缅甸政府也分别于2001年、2002年、2003年正式加入此便利运输协定。在亚洲开发银行的协助下,通过多轮技术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