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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总揽全局、审时度势,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也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江泽民同志多次告诫全党,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深入探究基层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中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剖析其成因,寻找解决办法,显得十分必要。小组成员集中待命;涉案业务部门负责人迅速通知案件承办人,了解并通报案情、上访事由、突发事件现场情形,提出采取措施建议;办公室通知车队备好应急用车;现场指挥根据实际需要,通知法警、法医等相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做好联系协调工作,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该机制自2004年初建立以来,运行良好,有效防止了群体性信访事件扩大化。介的中介”这一特殊现象。考虑到我国需要出国的大军人数众多,如果否定这一情况不利于劳务输出活动的开展,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承认了这种现象的合法性。但二手中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业务圈,在没有项目时,仍继续他们的二手中介行为,并预收中介费用,空头承诺出国时间,到期不能兑现就找出种种理由拖延。有些打工人员预交中介费后,甚至在家停止一切劳务活动白等2-3年都不能出国的情况,也屡见不鲜。3、劳动力素质偏低出国困难为非法劳务中介提供了土壤。境外需要的劳工,大体可分为具有一定技能的专业工人和不具备技能的普通劳动力两类。对受教育程度高的专业人才,发达国家普遍持欢迎态度,但对普通劳务的限制逐渐增多。中国目前的海外务工人员,恰恰主要以普通劳动力为主,素质和技能成为中国劳工赴海外就业的一个瓶颈。合法涉外劳务受限制,给非法劳务中介提供了空间,是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4、一些法院审判中对涉外劳务中介行为过分放松标准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后,该法从鼓励交易出发,对合同的有效性标准作了很大放松。但我们应当认识到,涉及劳务有关的合同毕竟不同于普通的经济合同,它与人权保护问题直接联系,因而此类合同对当事人自治原则的适用有很大限制,否则也不需要制定专门的劳动法。不得强迫劳动是国际劳动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工人入厂时交纳的押金就带有强迫劳动的性质,因而审判实践中一直认定无效。劳务输出中,打工者除交纳数额可观的中介费外,还要交纳相当数额的保证,这实质上也有强迫劳动的性质,不应当认定有效。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仅仅参照合同法的规定,认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照样认定其有效,这其实是违背国际上劳动法的基本准则。有一位女打工者出国后,突生疾病只得提前回国,其不指望收回中介费,想退保证金,但中介所却不同意,该女就想投河自尽,后中介所怕事件闹大,才同意退了部分费用。还有劳务中介合同签订后,如约定由中介所负责办理出国签证,即使合同未约定签证的种类,但从实现合同目的出发,理所当然应当办理劳务签证。但有的中介所办的却是旅游签证,出国后无法打工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中介所却以已将打工者输出国为由拒绝退还中介费。打黑工本为世界劳务市场的严打对象,但一些法院在此问题上却支持了劳务输出公司在此问题上的观点。作必不可少:-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