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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视角下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论民法视角下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一、从纳税义务到税收债务(一)税收债务理论的确立提及税收,人们会不约而同的想到享有征税权力的征税机关以及无条件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古往今来,征税机关、纳税人,征税权力和纳税义务这两组词总是同时出现。税收关系后显示的是国家的强制力以及公民的弱势地位,只要国家制定出各样的税收,那么纳税人只能无条件的接受。在一个正义的政府的管辖下,会制定合理的纳税义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人们的生活可以得到保障。但对于一个剥削的政府,各样的苛捐杂税使得人民苦不堪言。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满足人们对税收规制的需要,学界对税收的定义发生了变化,“税收权力关系”和“税收债务关系”的对立观点引起了激烈的辩驳。持“权力关系”的代表人物德国法学家奥托·梅耶(OttoMayer)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托财产权利而产生,并在作为权力优先主体的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与人民之间形成的关系”。而我国财税法学家刘剑文教授则坚定捍卫“债权债务关系”,理由有三点:首先,税收债务说符合民主宪政和纳税人权利保护之需要,是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的表达:其次,有助于中国摆脱行政法之传统束缚和经济法的影响,确立税法之独立地位;最后,也有助于中国税法的体系化和透明化,以符合WTO规则之要求和税法学独立发展只需要。刘教授的观点在学界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并且我国《税收征管法》中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的制定也是对其观点的官方肯定。(二)税收债务理论的意义1.提高纳税积极性税收债务理论将征税机关与纳税人视为平等的主体对待,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众所周知,税收就是国家特定的纳税机关凭借其强制力向公民征纳税款,国家处于强势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在被压制的状态。对于国家制定的税收,纳税人只能无条件的服从,否则会遭到国家强制力无情的惩治,人们的纳税积极性非常低下。很多时候面对强权的压制,人们则选择了暴动革命的道路,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岌岌可危。税收债务理论则很好的化解了這个危机。首先,将税收债权债务,那么作为债权人的国家和债务人的纳税人居于平等的地位,不平等的压制观念会被消除。再者,纳税人享有平等地位,其纳税权利设置与保护得到了更多的重视。最后,纳税享有平等的地位,享有充足的权利保障,其意愿更多被国家聆听,那么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自然而然就提高了。2.为税法借用私法保障制度提供理论依据税收债务理论援引了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制度,促进了税法民法之间的融合借鉴,也为税法借用私法保障保障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人们不禁会想,税法属于公法领域,而民法属于私法领域,公法与私法之间可以相互借鉴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因为法律是一个整体,整个法律体系有赖于各个法律部门协调有序的运转,各法律部门之间紧密联系,相互借鉴。例如产生于民法的诚实用原则几乎被所有的法律所引用,并且促进了其他法律部门的发展。税法与私法之间也是如此,税法是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其相比于发展成熟的私法体系来说还有很多的不足。此时,从税法本身出发,借鉴私法中与之相契合的制度更有助于税法的蓬勃发展。税收债务理论的确立,为税法与私法之间建立了桥梁,有利于促进税法制度的完善,更好的融入到整个法律体系当中,不仅补足了税法,也使得法律体系更加完善。3.规范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将税收的征纳双方视为平等的主体,使得国家征税权的行使的到了有效的规制。把家的征税权看做行政强制权力是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强制力的背后却埋藏着巨大的隐患。如果行政强制力没有得到有效的限定,征税机关滥用征税权,无疑会给人们的生活造成巨大的侵害。各样的苛捐杂税,征税过程中对纳税人造成侵害等无不印证着权力不受拘束的可怕。如果征纳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受到平等的保护,那么征税机滥用征税权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纳税人的权利便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二、民法角度下的税收债务保护完善税收债权债务理论的推行后,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征纳双方权利的保护。但无论是税收优先权、撤销权、代位权以及担保制度,都是对税收债权的保护,对税收债务的保护微乎其微,有必要大大加强。税收债务背后利益的代表是纳税人,保护税收债务也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完善。民法是一个发展极其成熟完善的法律部门,大量的制度经过了时代的检验,适合这个社会发展的需求。从税法实际需要出发,借鉴民法中与之相契合的制度,无疑将缩短税法漫长的进化期间,促进税法快速且健康的发展。(一)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纳税人在税法面前应当享有同等的地位。这不仅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基本人权理念的底线。几乎所有的民法都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的制度,自然人享有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人生而平等,任何人的人格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同样如此,税法的纳税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权,每个纳税主体的权利都应当相同,平等的纳税,平等的享受纳税保护。我国的宪法也将平等权视为人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