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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合作协议钢材合作协议模板甲方(合作人):乙方(合作人):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合作人)就合作经营钢材销售项目之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各方的行为,保护合作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二条合作经营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对外以公司注册资本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内以合作各方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担债务。第二章合作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第三条合作企业的名称:。第四条合作企业的经营场所:北京市。第三章合作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第五条合作目的:依法为股东创造经济利益。第六条合作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销售建筑材料、钢材等。第四章合作人的姓名及其住所第五章合作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第八条合作出资总额按合作人一致同意合作经营项目实际所需资金,合作人按出资比例交存公司经营账户,合作资金应独立管理,管理合作资金的执行管理人应妥善保管财务印鉴(包括支票、密码器、财务章、法人名章、公司公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等)。合作资金仅用于合作经营项目,资金管理人或其他合作人均不得擅自另行使用、占用、挪用。合作期间,合作人将合作资金交存至以下经营账户:1、公司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2、个人账户:(1)户名:;开户行:账号:。(2)户名:;开户行:账号:。第十条合作企业存续期间,合作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作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作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第十一条合作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作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第十二条合作企业分配当年的纯利润(亏损),利润(亏损)按合作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第十三条企业债务承担方式:共同合作并参与的项目,由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属于单方责任的自行承担,甲方对外所赊欠的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外所赊欠的债务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第七章合作企业事务的执行第十五条由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作人执行合作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作的委托书。合作企业采取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章、法人名章、公司公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等)和资金分别由甲、乙双方或各自书面指定的人员专管为基本原则,并建立合作企业内部印章使用和资金周转审批制度。第十六条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作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及时建立经营档案,票据往来应有相应签发书面记录,如实记录收支状况,应保留相关票据入账备查;(二)主持合作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三)拟定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四)制定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五)制定合作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六)提出聘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制定增加合作企业出资的方案;(八)每月向其他合作人报告合作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对合作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再行协商并书面确认解决方案。(九)做好日常经营管理记录,对外签订合同的履行、洽谈备忘录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不同项目应独立建档管理。(十)其它因合作企业经营管理所必需履行的职责任。第十七条其他合作人的权利:(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检查其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情况;(二)为了解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三)被委托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合作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四)合作人分别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作人有权对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待合作各方充分交流意见后,制定可行方案后再实施。第十八条合作人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一)禁止合作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二)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三)除全体合作人同意外,禁止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四)禁止合作人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作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可由其他合作人决定除名。第十九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一)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二)改变合作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作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