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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监管核查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监管核查据小编获悉:2017年6月8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开展2017年度建筑业等5类企业双随机核查工作的通知(第678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和省委、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建筑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筑业等5类企业”)资质核准后的监管,一起来了解下,建筑业等5类企业资质核准后实行动态监管核查。建筑业等5类企业资质核准后实行动态监管核查一、核查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等5类企业开展核查。省厅核查由住建部和省厅核发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具有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按不少于总量的5%抽检;各市(扩权县)核查由本级部门核发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及最高等级为乙级及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按不少于总量的10%(太原市按5%)抽检,要实现检查事项全覆盖,省厅将对各市核查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各市要将省外入晋建筑业等5类企业纳入本年度双随机重点核查企业范围,从项目入手,加强监管,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厅在督查中将加大对省外企业承揽项目的核查力度。二、时间安排省厅核查企业时间为2017年6月中旬至7月底。各市可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核查时间。三、核查内容(一)从业条件1.企业的年度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及资产负债情况;2.企业主要技术和专业人员的种类、数量及构成情况(建筑业企业主要考核技术负责人);3.企业办公场所、工程技术装备情况。(二)经营管理1.企业的市场拓展和生产经营情况;2.企业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3.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包含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网络快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行业季报、年报和统计局各类数据上报情况);4.企业近5年已完工的代表工程业绩情况。需提供业绩清单,每项业绩需提供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自主发包备案表、竣工验收单等证明材料原件,招标代理机构还应提供投标保证金退款凭证。(三)市场行为1.查询企业是否存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有无被投诉举报,有无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情况;2.实地核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合同履约情况,核查项目工程资料,项目人员从业资格(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工程款项支付凭证和工资发放明细等资料,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挂靠、违法转包、分包,人证分离、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四)劳动用工行为1.企业是否落实实名制用工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等;2.企业是否足额、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有无拖欠行为;3.企业是否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核查结果应用本次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一)合格结论被核查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有效且能够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抽检业绩及工程项目符合要求,市场和劳动用工行为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结论为合格。各级主管部门对该类企业在资质申报时要靠前服务,予以重点扶持,要作为良好信用企业在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二)不合格结论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限期整改:1.企业技术负责人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2.企业注册人员或主要技术人员数量未达到资质标准人数要求且无法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建筑业企业只对新增项企业进行考核,其他建筑业企业不作要求);3.企业提供虚假人员、设备厂房或业绩等证明资料;4.企业存在违法转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市场行为;5.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其资质动态考核最高结论为基本合格,整改期限一般设定为一至三个月,到期后由核查组重新核定结论,如经核定仍不合格或提供虚假印证资料的企业,由负责核查的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企业在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五、有关要求1.本次核查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采取实地查看企业办公场所、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要从企业近5年已完工的代表工程业绩和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