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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道德与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摘要本文依据马克思韦伯关于合法性的三种理想类型的划分,从两个方面解释了传统政治的合法性:从政治建构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政治是一种在伦理与道德之间确立其合法性根据的“德化的统治”的政治形态,主要表现为传统型统治;从政治运行状态看,中国传统政治则表现为将伦理榜样与政治权威合而为一的魅力型统治。循此,进一步论述了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类型的正当性和缺失,以及其与政治合法性的三个区别,指出从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伦理道德建构转变为中国现代政治合法性的法理建构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对于这一过程则是不可忽视的。关键词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德化的统治;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法理型统治政治的合法性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政治权力得以自我辩护并可以获得认同的问题①。人类政治生活的特性注定了不论谁掌握政治权力,都无法回避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存在,也都无法逃避政治合法性的建构任务。尽管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分析是一个现代政治学、尤其是政治学做出独特的贡献问题,但是以这一理论为线索审视传统政治,也是可以获知传统政治合法性建构的信息的。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建构,具有它自身的独特性。简单地讲,它主要地是一种依赖于道德元素建构起来的政治合法性类型——德化的统治。这里的“道德”一词,是泛义的。它既包含具体人际关系层次上的伦理含义,也包含抽象规范层次上的道德含义。从道德与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关联性上着眼,可以比较清晰地了解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建构的内蕴。一、政治合法性类型与中国的特殊性政治合法性问题是一个古今政治统治都毫无例外地面对的问题。它不是一个仅仅在“现代”的背景才存在于政治统治领域的问题。之所以说古今政治统治都得面对政治合法性问题,既是因为任何的政治统治都必须为自己的统治正当性提供理由,从而获得政治统治的基本尊严。又是因为政治统治是否能够获得足够的支持,依赖于政治认同的状态,并就此选择适宜的政治制度和行政方式。这种政治合法性的处境,一方面与政治经验挂钩,另一方面则与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自觉辩护紧密联系在一起[1](p262-268)。政治合法性的存在状态以及辩护方式具有不同的结构特点。马克斯韦伯将政治合法性的理想类型划分为三:1.合理的性质: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授命进行统治的(合法型的统治);——或者,2.传统的性质: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之上(传统型的统治)——或者最后,3.魅力的性质:[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魅力型的统治)。[2](p241)韦伯将这三种统治合法性类型称之为理想类型,而不是政治统治实际的合法性类型,是因为它们在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真正以“纯粹”的形式出现过。他们仅仅是划分政治统治合法性类型的分析性概念而已。当然,这三个分析性概念的用处在于,它为我们分析政治统治合法性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参照框架。将之放置到一个传统政治与现代政治的线索中看,合法型的统治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现代的。政治合法性类型。而传统型的统治和魅力型的统治,基本属于历史形态的政治合法性形态。,这不排除二者在现代情景中,继续局部地发挥支持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功用。因为,仅仅是在。现代。的条件下,合法型的政治统治类型才具备它的基本特征。诸如个人自由、官僚体制、职务划分、契约结构、专业分化、货币薪酬、职业取向、资质升迁、职位公有、职业纪律、形式主义等等,都仅仅只是在现代社会中才可能同时具备的。与之不同的是,传统型的政治统治,依据的是遗传下来的(“历来就存在的”)制度、依托在统治权力的神圣的基础之上。统治者是依照传统遗传下来的规则确定的,而对他们的服从是由于传统赋予他们固有的尊严。这种统治合法性显示出行政管理班子仅仅只是以忠诚、而不是以职业能力和职务责任来行使管理权力的。因此,老年人政治、家长制度、世袭体制、等级权力、俸禄安排相互匹配。这种政治合法性类型可以促使“土生土长的”资本主义的发育生长,但是却无法产生理性化基础上的。西方。式资本主义。至于魅力型的统治,由于依赖于政治领袖的超自然的或者超人的、或者其他人无法企及的力量或素质以及他受神灵差遣的或被视为楷模的力量,因此,它依托于政治。追随者们。的狂热追随。这种追随,一方面依赖于领袖们身上显示的魅力的持续性,另一方面依赖于追随者对英雄的崇拜和对领袖的信赖。这种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形式,与法理型统治追求合理性正好相反,显得特别的不合理。这种合法性统治形式对于特别不屑,仅仅通过资助或讹诈获取社会资源。韦伯特别强调,“在前理性主义时代,几乎整个行为的取向都被传统和魅力瓜分殆尽。”[2](p272-274)作为政治合法性的三种理想类型,在实际的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