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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的含义1、决定。谓某人或事物对另一人或事物构成先决条件,起主导作用。2、泛指定出具体要求。3、事先对某一事物所作关于方式、方法或数量、质量的决定。如:必须按期完成任务,同时又必须符合质量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力的当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了解疾病、诊断疾病、治疗疾病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随着科技发展而诞生的一些诊疗设备,现在已经成为我们医疗环境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更多了,尤其是对于放射诊疗设备所带来的益处以及损伤,如何正确完善的运用,应该仔细的斟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欢迎参考和借鉴,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放射诊疗管理规定1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X射线影像诊断。这四类有的针对特定疾病有着十分显著的疗效,有的是大部分疾病诊疗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日益扮演了重要角色,所以国家针对放射诊疗的管理也进行了加强。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于2006年1月24日发布,2016年1月19日修改,可以说,此规定的颁布与修改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我们规定中所说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既然囊括的范围如此广泛,那么规定中都对什么进行了规范,具体规范了些什么,我们来简要的分析一下重点的内容。第一,就是执业条件,总体来说,若想职业应申请相应的资质并且具有相应的设备以及具有相对应能力的人员,另外仍需配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避免射线对医护人员的伤害。第二,不同的项目需要向不同的等级的部门进行审批,比如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扩建等项目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审批后才可使用。第三,保证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医疗机构要担负起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落实制度,保证质量以及安全;如果遇到事件,要担负起调查处理的责任。第四,对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对于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使用不合格设备的,安全防护不到位的,发生严重事故的,发生放射时间未给予相应补救未报告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对出题项较容易,同学们大致浏览,记住时间点以及相应的机构,相互对应不出问题,答题较为容易。预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二)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