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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材料2022一、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按规定计发货币补贴。二、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农村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3.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且工作;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3.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申请人范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属于单身人员,并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如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和个人申请类别根据主申请人身份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3.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1.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2.经开区、高新区。注: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开发区。南宁公租房申请材料一、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2.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属于丧偶的,应当申报已故配偶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并且显示属于夫妻关系,结婚证提供有困难的可以不用提供。二、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一)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现场核验,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的(除武鸣区外),还应当持有有效居住证: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户籍的户口簿(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申请的,不需要提供户口簿);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区分目前不同婚姻状况,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核验:(1)已婚的,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2)离异的,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3)再婚的,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再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4)丧偶的,应当申报已故配偶的身份信息;(5)属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