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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方略的由来与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由来与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开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境界,体现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共同努力、接力探索的结果。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用什么样的方式治国理政,如何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始终是党的历代领导集体孜孜以求、不断探索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开创了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然而,新中国的法制事业也经历了曲折。改革开放之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指针。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是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的文件正式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原则。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强调刑法等七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1980年11月22日,作为党中央机关报的《人民日报》应中央领导同志要求撰写并以“特约评论员”名义发表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总结了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最后强调指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这是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的重要文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6年3月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方针确立下来,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任务。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在科学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十五大报告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十五大报告还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作了如下概括:“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从此,依法治国被提升到了治国“基本方略”的战略高度。1999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党的十六大之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和新任务,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