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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17页第PAGE\*MERGEFORMAT1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7页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山东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一、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2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了通知和明确。随后,又于2003年2月13日和2003年6月12日,下发了两个《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2003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下发了《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以国税发[2002]137号文件,明确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项目的优惠政策。(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1、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二)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3、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最长不超过3年。4、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最长不超过3年。(三)新办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5、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最长不超过3年。6、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最长不超过3年。7、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8、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9、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最长不超过3年。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中扣减,当前扣减不足的结构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至3年期满为止。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年/元。(四)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0、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最长不超过3年。(五)服务型企业和服务业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