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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8[*]有限公司投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设基金投资业务之投后管理行为,有效协调投后管理工作,提升已投企业业绩,保障基金的资产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管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审核并批准投后管理小组(以下简称“投后小组”)名单;(二)审议《投后管理委员会定期汇报》(被投资主体如为上市公司月度信息涉及内部信息)、讨论被投企业重大问题;(三)每季度审议并批准《季度风险管理报告》;(四)审核并批准《增值服务中介机构选聘申请报告》;(五)审议并批准被投企业的增值服务方案;(六)审议并向投委会提交被投企业的重组方案;(七)审议并向投委会提交《退出报告》;(八)审核并批准被投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议案;(九)审核并批准投后阶段被投企业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十)审议并批准投后管理相关制度、政策;(十一)审议并批准《投后管理计划》及其更新;(十二)决定其他与被投企业投后管理相关的重大事宜。第三条投管会成员从公司管理团队的专业资深人士选聘。投管会成员由公司的经理层、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部、运营部负责人组成。投资管理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提名,报董事会审定第四条投管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投管会会议;(二)向投管会提出议案;(三)申请延期召开投管会会议或延期审议具体事项;(四)经投管会授权对被投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访谈;(五)要求提案人对议题补充说明和补充材料;(六)对投管会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七)对会议记录作说明性记载;(八)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投管会委员需履行以下义务:(一)对参与投管会事务获得的信息保密;(二)遵守投管会相关规定,准时参加会议;(三)准备议案和提交书面意见;(四)独立、客观、审慎地对议案发表意见;(五)表决时应遵循关联人回避的原则;(六)签署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七)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投管会秘书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秘书兼任,负责会议的召集和记录。第二章投资后管理第七条在已投企业股权变更完成后,投委会应根据项目协议文件和被投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向被投企业派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项目进入投后管理后,若要对被投企业董、监事进行变更的,应根据项目协议文件和被投企业章程的规定,由投管会审批新派出的董、监事。派出董、监事程序如下:派出的董事应为总监级别以上员工,监事原则上为副总裁级别员工,要求熟悉被投企业经营领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草拟委派文件,报投管会表决通过,公司领导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投企业,委派文件复印件交风险控制部备案。第八条在已投企业股权变更完成两周内,公司应正式成立投后小组。投后小组应由投后管理部牵头,由项目组、投后管理部和风险控制部成员组成,其中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加入。投后小组成立后,项目组应向投后小组进行交接:(一)项目组应在项目注资及被投企业股权变更完成两周内安排交接会议,并在交接会上对项目背景、行业概况、被投企业业务模式、管理层基本情况、投资价值创造的主要来源及关键投资风险向投后小组做详细介绍,回答投后小组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交接会议;(二)被投企业股权变更完成一个月内,投后小组成员共同拜访被投企业,建立投后小组与被投企业的沟通渠道和定期拜访机制。第九条投后小组应在交割完成后,按时对被投企业进行定期拜访,基于被投企业投后增值服务需求和对行业、企业的理解,结合被投企业需求以及业界实践,制定《投后管理计划》。《投后管理计划》每季度应由投管会进行重新审阅并更新。第十条工作程序如下:派出的董、监事在收到被投企业的董、监事会会议通知、议案等会议文件后,应转交投后小组,审阅材料,提出相应的意见。在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十个工作日(若获知会议议题不足十个工作日的,须在获知该会议议题之日起合理期间内),由投后小组将参会预案提交投管会,并由投管会进行决策。派出董事、监事必须依据投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参会预案行使表决权,不得擅自越权表决。派出董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被投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报告,并根据要求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或书面致函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派出董事、监事有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完被投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会议审议议案及会议决议交公司风险控制部备案,由风险控制部负责汇总统一归档。派出董事、监事从被投企业任职的董事、监事津贴应上缴统一管理,不能作为个人收入自行处理。第十一条投后小组收到被投企业股东会会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