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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董事会决策的有关战略事项进行咨询、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第二章委员会组成及工作机构第四条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第七条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第九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第十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十一条在董事会办公室的协调下,公司战略规划部门作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其工作职责:(一)负责会议计划拟定,制发委员会会议通知,提供会议服务工作;(二)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部门的工作;(三)负责拟定和收集准备拟提交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重大组织机构调整、重大业务重组、重大投资方案等相关议案;(四)负责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五)负责会议纪要相关决议事项的督办。第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配合工作。其中:(一)财务与产权部(资金中心):负责拟定并向委员会提交重大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等议案;(二)公司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所需的有关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组织机构调整、重大业务重组、重大投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等相关资料,支持和配合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工作。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十三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的产业结构调整、重大组织机构调整、重大业务重组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对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投资方案、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对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委员会主任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十六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成员。第十七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主任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二)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三)2名以上委员提议时。第十八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3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委员会工作机构可视议案的重要程度,在保证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会议通知发出时间。第十九条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第二十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委员会工作机构提交。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